8歲少年遭遇電擊截去了雙上肢和左下肢成為一級傷殘,卻誤信法官“滿了18歲才能打官司”之說;等到18歲,再打官司時,卻又一次遭遇意想不到的愚弄——
8歲致殘,法官說,18歲再來打官司
現(xiàn)年18歲的張王輝,1986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qū)石馬鎮(zhèn)橫山村4組一個農(nóng)民家庭。1994年3月9日下午6時許,放學歸家的張王輝,與幾個同學路經(jīng)橫山村變壓器房外時,聽得房屋里發(fā)出奇怪的“嗡嗡”聲,同學們好奇地想進房看個究竟。走在前邊的張王輝推開腐朽得形同虛設的房門,第一個進了變壓器房,屋子里是一臺20千伏的變壓器,底座約0.8米,有階梯可上,張王輝聽出“嗡嗡”聲是從那個“鐵疙瘩”里發(fā)出的,就好奇地攀爬到變壓器上想弄明白“嗡嗡”聲到底是怎么發(fā)出的。然而當他剛剛觸摸到變壓器,強烈的電流就把他擊倒在地,其他幾個孩子頓時嚇得一轟而散。一個多小時后,村民路過變壓器房,發(fā)現(xiàn)了張王輝。隨后,張王輝被送進綿陽市人民醫(yī)院搶救,截去了雙上肢和左下肢,住院41天,花去醫(yī)療費3700余元。
張王輝出事后,除電管站送了些禮物表示同情外,沒有任何單位過問,他們都認為張王輝應該自己擔責,與其他單位和其他人無任何關系。
張王輝的父親趙澤華、母親張桂芬文化都不高,懂得的法律知識很少,最初他們也認為是兒子自己找的事,與其他人無關,只能自認倒霉。后來經(jīng)過一些懂點法律知識的人指點,認為村上變壓器房木門失修,存在隱患,村上應對張王輝致殘負責。
為此,趙澤華、張桂芬多次找村鎮(zhèn)干部解決,但村里卻一口咬定沒有任何責任,拒不給予任何賠償。
無可奈何,1996年7月8日,作為監(jiān)護人的趙澤華,代兒子一紙訴狀將橫山村村委及變壓器受益的5個社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各種損失99500元。
1996年10月8日,綿陽市游仙區(qū)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受游仙區(qū)人民法院委托,會同游仙區(qū)供電局聯(lián)合作出責任認定:電力管理部門無事故責任。張王輝私自攀登變壓器觸電造成傷害,本人及家屬應負主要責任;橫山村20千伏高壓線路、變壓器屬村社集體所有,經(jīng)鑒定、檢查,雖符合規(guī)程,但低壓線路多處不規(guī)范,事故現(xiàn)場變壓器圍欄北側木門不牢固,事故隱患未引起重視,張王輝屬破門進入玩耍,攀登觸電造成傷害,村社應負次要責任。
1996年10月10日,游仙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村社堅持不擔責,不愿給予任何賠償。法院極力調(diào)解,村社最終答應給予15000元的賠償。但張王輝的監(jiān)護人,即趙澤華認為賠償太低,不同意調(diào)解。
為此,張王輝的父母便等待法院判決,然而判決卻遲遲未下。張父去法院詢問,辦案人員卻勸說他,先把村里答應賠付的15000元拿到了手再說。辦案人員對張父說,張王輝現(xiàn)在還小,長大了還要安假肢,賠償款沒法計算,現(xiàn)在能拿多少是多少,等張王輝滿了18歲,再找法院打官司,那時候賠償肯定比現(xiàn)在要高得多。
張父認為辦案人員是按法律規(guī)定提出滿了18歲再打官司的意見,心想法律是這樣規(guī)定的,就只好按法律規(guī)定的辦。于是,便于1997年4月14日打了收款收條,從村委會領取了15000元的賠償款。
咄咄怪事:當事人沒在調(diào)解書上簽字就能結案?
兒子雙上肢和左下肢沒有了,因為沒滿18歲,牽涉到安假肢法院不好下判,張父張母只好苦苦盼望兒子快快長大,到了18歲再來打官司。
張王輝沒胳膊少腿,生活根本不能自理,學校教師同情他,讓他用兩只耳朵“聽”完了小學,之后就輟學在家,張母則成了“專職”護理,照顧兒子的生活。趙澤華沒有特殊技能,除了種好家里的責任地,再就是起早摸黑,幾乎每天凌晨三點多鐘就出門,弄一擔蔬菜去市區(qū)販賣,一家人的生活,張王輝的續(xù)醫(yī)費,就全靠趙澤華一個人。
日子在苦熬苦盼中緩緩地流逝。2003年8月,年滿17周歲的張王輝按照農(nóng)村的風俗習慣,認為自己虛歲已是18歲,按照當年法官的說法,可以打官司了。于是,他便自己來到游仙區(qū)人民法院,咨詢可不可以“提前立案”的問題。接待他的法官問了基本情況,說他這個案子已過訴訟時效,不可能給他立案。張王輝說,這怎么可能呢,當年的法官說要滿了18歲才能打官司,現(xiàn)在又說過了訴訟時效不立案了,哪條法律是這樣規(guī)定的,請拿出來看看。
法官當然拿不出這樣的法律條文,張王輝就自然“不依”,硬要法院給個說法。當年辦過張王輝案子的法官依稀記得,說當年這個案子已作調(diào)解解決,早就結了案了,怎么現(xiàn)在又來打什么官司呢,這樣的官司當然不給立案。
張王輝弄不清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就回家把找法院的情況告訴了父親,趙澤華也去法院詢問,法院還是說,當年已調(diào)解結案,沒有人說要等到18歲才來打官司。
趙澤華頓時傻了眼。在自己心里,一直就按當年法官的意見,等兒子滿了18歲再來打官司,苦盼了這么多年,兒子長大了該打官司了,法院卻不承認說過等娃娃滿了18歲再打官司的話,還說當年已調(diào)解結案,當年是怎么調(diào)解的,他咋心里沒數(shù)呢。
法院不立案,張王輝父子只好到有關部門上訪,有關部門聽取了張王輝父子的陳述,指點父子二人找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綿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聽取了張王輝的訴說,于2004年1月12日指派聯(lián)衡律師事務所吳某某律師給予法律援助。吳律師立即開展調(diào)查工作,從游仙區(qū)法院提出了當年的案卷材料,發(fā)現(xiàn)卷宗里的確有一份民事調(diào)解書和庭審筆錄。這份1996年10月10日的庭審筆錄,不知是誰代筆簽上了張王輝父子的名字。而于次日即10月11日制作的(1996)游民初字第869號《民事調(diào)解書》則載明:本調(diào)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奇怪的是,張王輝父子既沒在調(diào)解書上簽字,法院也未送達此調(diào)解書。這就是說,當年曾經(jīng)開庭審理過的案子,實質(zhì)上經(jīng)過了整整7年半還未結案。
法院意識到自己工作失誤后,于2004年2月20日通知張王輝父子到法院,要求他們在當年的調(diào)解書上簽字。已對法律知識有相當認識的張王輝父子拒絕了法院的要求,沒有簽字,而是請求法院重新啟動審判程序,依法公正判決。
屋漏偏遇連綿雨,就在趙澤華作好了打官司的充分準備的時候,2004年4月26日凌晨3時許,趙澤華在去綿陽趕早市賣蔬菜的途中不幸遭遇車禍,被一輛大貨車闖倒,臨死前他對兒子說:“一定要把觸電官司打下去,不打官司,這輩子你就沒法子生存。”
帶著無限的遺憾,趙澤華離開了人世。體弱多病的張桂芬哭得昏死過去。沒胳膊少腿的張王輝想到父親這一死,家里沒了頂梁柱,自己這個樣子處處都要人照顧,還不如死了算了。他幾欲自殺,但都被人勸阻,這才沒有釀成更大的悲劇。
會議紀要不蓋公章,與會者到底想干什么?
遵從父親的遺愿,張王輝決心把官司打下去。在綿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和委托下,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于2004年6月2日對張王輝的勞動能力作出鑒定:“被鑒定人張王輝系左上肢肘關節(jié)以遠缺失,右上肢肩關節(jié)處缺失,左下肢膝關節(jié)以遠缺失的殘情,結論為一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按說,張王輝觸電致殘,當年游仙區(qū)安委會已有責任認定,而今又有勞動能力的司法鑒定,再加上法律援助,本案就應進入司法程序,依法辦理了。
然而不知為什么,2004年8月12日上午,張王輝母子卻被通知到石馬鎮(zhèn)鎮(zhèn)政府開會。開始,張王輝母子還以為是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幫助下立了案,法院到鎮(zhèn)政府開庭審理案件。誰知事情卻并不是那樣,召集會議的是游仙區(qū)委政法委領導,參會的有游仙區(qū)人大法工委領導,游仙區(qū)法院正、副院長,石馬鎮(zhèn)黨委正、副書記等人,當然還有橫山村黨支書和村主任以及張王輝的法律援助代理人。會上,有人給張王輝做工作,說橫山村窮, 拿不出錢,張王輝的案子,即使法院判決高額賠償,村里拿不出錢也等于零。所以官司就別打了,采取另一種救濟措施救濟張王輝。
會上,村干部也說,如果打官司,法院判決賠償,村里拿不出錢,只能張王輝自己一家一家去要,村里是沒辦法賠錢的。
張王輝說:“上邊來的那些人說,他們專門來做工作,費了不少事,如果張王輝不聽他們的話,他們就再也不管了。”
張王輝母子沒什么文化,也不知道法律是何物,母子二人想,上邊來了這么多人,而且都是當官的,法院正、副院長都來了,這些人就該代表法律了;所以,母子二人同意上邊這些來人的意見,參加了當天的會議。
會議形成了一個座談紀要。2004年8月27日,記者采訪時看到張王輝拿出的《關于張王輝與游仙區(qū)石馬鎮(zhèn)橫山村委會和其三至七社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座談紀要》,羅列了主持人和參會人,但紀要卻沒蓋公章。紀要達成“以下一致意見”,其意見是:一、橫山村委一次性付給張王輝困難補助費伍千元;二、張王輝未領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前在石馬鎮(zhèn)政府領取農(nóng)民生活困難補助費每月伍拾元;三、由石馬鎮(zhèn)黨委、政府負責解決張王輝由農(nóng)村戶口轉為城鎮(zhèn)居民戶口,并領取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按當?shù)鼐用耦I取標準執(zhí)行),不再領取農(nóng)民生活困難補助。張王輝轉為城鎮(zhèn)居民戶口后,其原有的包產(chǎn)責任田予以保留。若將來其土地被征用,張王輝可選擇領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地農(nóng)民生活費,但只能選擇其一項。四、以上協(xié)議系一次性解決張王輝要求人身損害賠償?shù)膯栴}最終協(xié)議。
記者在橫山村采訪時得知,該村修建了價值40多萬元(有說是八九十萬)的辦公樓,但因未付清建筑商的費用,該辦公樓還未交付給村上。橫山村與綿陽市區(qū)隔江相望,緊鄰綿陽市科技新城,據(jù)說已列為開發(fā)區(qū)(故前述會議紀要有“將來土地被征用”之約定),該村一旦開發(fā),僅土地補償金就會以百萬甚至以千百萬元計。記者看到,橫山村緊鄰涪江邊,村里通水泥公路,公路邊有多家“砂石公司”的招牌,村里每年收取砂石公司管理費應是一筆可觀的收入。該村到處樓房林立,生機勃勃,若說村里沒錢,實在難以讓人相信。
對于會議紀要,記者由此咨詢了有關法律人士,該人士說,會議紀要實質(zhì)上對張王輝的人身損害根本就沒起到救濟作用。因為,無論是低保也好,還是失地農(nóng)民生活費也好,并不是張王輝一個人才有,而是其他身體健全的村民都有,根本不存在對張王輝特殊照顧。用會議紀要代替司法行政,而且該紀要沒加蓋公章是極不妥的,可以說是對當事人的愚弄,也可以說是對司法部門的嘲諷。
對此記者電話采訪了張王輝的法律援助代理人,該代理人不愿細說為什么不打官司。記者很納悶,一樁本應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案件卻采取了目前這種處理辦法,是否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此舉推而廣之,那還要司法機關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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