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浙江省慈溪市建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給本刊來信。信中反映,在2004年7月4日慈溪市發生的一起安全事故處理中,他們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安全事故,是人們都不愿看到的,嚴肅認真地找出相關責任,目的在于汲取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再發生。為此,本刊派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解,下面是記者的調查報告。
2004年7月4日下午六時許,浙江省慈溪市滸由街道南二環線英雄路口發生一起因施工人員操作不當,在鑿通新老污水管道聯結時,造成硫化氫中毒,先后有4名施工人員相繼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發后,由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建設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和寧波市、慈溪市相關部門組成了聯合調查組,并對相關人員展開事故調查。8月10日,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以慈溪市建達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達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由,向建達公司送達罰款八萬元的行政處罰意見書。次日,慈溪市建設局向建達公司送達在建所有工程停工整改通知。8月23日,慈溪市建設局向建達公司送達關于吊銷企業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告知書。
建達公司表示不服,提出要求行政復議。9月10日、9月14日慈溪市建設局和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別召開了聽證會。但是,兩次聽證會上,慈溪市建設局和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都分別以調查證據需保密三個月不宜出示為由,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聽證會上未能“聽”到“證”,記者于是走訪慈溪市污水廠原負責人,他表示本人已受到行政處分,其他不便相告。慈溪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一位副局長答復記者,我們是根據上級調查結果作出決定的。
據了解,2003年12月29日,慈溪市建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經投標中標后,與慈溪市污水廠簽訂了關于峙山路南二環線集污管線的施工合同。到2004年4月下旬工程全部竣工,并交由污水廠初驗。初驗通過后,2004年 5月31日慈溪市污水廠會同慈溪市質量監督站、監理公司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結論為:該工程施工范圍能滿足實際使用要求,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竣工驗收結論為合格。同時,在兩次驗收中,都沒有提出新老污水管道聯結要建達公司完成。建達公司以竣工驗收報告、竣工總結書及質保金退還憑證為證據,說明該工程已完全合格,且無遺留工程。
另外,從時間上看,工程已在4月下旬全部竣工,事故發生在7月4日,時間相差2月之久;從地點上看,事故現場并不在該工程量清單項目范圍和合同約定地段內,而是在污水廠管理的老窨井內,把建達公司與本次事故聯系在一起過于牽強。
污水管線管網連接工程如同電力線路送電一樣,未經管理者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隨便連接。也就是說,污水管網連接施工須在污水廠準許和配合的情況下,才能實施作業。而污水廠和慈溪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報告甩項項目原因一欄中,填寫為無字。
這樣看來,該連接工程似乎不屬建達公司原工程的相關項目。
據了解,認定事故與建達公司有關聯的主要原因是,有關部門認為,4名死者系建達公司職工。建達公司的解釋為,雖然曾經聘用趙軍為該項目技術管理人員,但屬臨時性質,該工程竣工后,合同即自行解除。事實上,建達公司的該項目完工后,趙軍已到其他單位工作。記者在三份《慈溪市監理公司駐污水廠集污管線工程監理例會》的會議簽到單上看到,趙軍代表的單位分別為浙江廣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滸山市政有限公司,而并非建達公司。
趙軍在離開建達公司后,一直帶領那4名死者,代表另外的公司在慈溪其他工地施工。正因為如此,在“7.4” 事故發生后,在由當地政府主持的協調死者的善后問題時,賠償死者的98萬元費用全部是趙軍支付,而不是建達公司支付。
安全事故,人命關天。分清責任,制定正確的對策,無疑對避免今后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更為重要。人們期望,事故的調查能公平、全面、嚴肅和認真,據此的客觀處理,才能告慰死難者,使生者接受必要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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