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頒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建立了我國注冊安全工程師(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制度,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可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屬性辨識、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等崗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等范圍內執業。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了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③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④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⑤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⑥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①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②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③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④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⑤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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