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廳人事〔2007〕44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已于2007年3月1日施行。為切實貫徹執行《管理規定》,依法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監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貫徹落實《管理規定》對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和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要積極引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按規定配備和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加強監督檢查,采取有力措施,把《管理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按照《管理規定》的規定,2007年3月1日之后注冊的人員,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機構和有關中央企業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大綱組織開展繼續教育。《管理規定》施行以前注冊的人員,取得的注冊證在注冊有效期內繼續使用,期滿延續注冊時再換發執業證;執業印章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補發;接受繼續教育學時,不做統一要求。
三、依據《行政許可法》,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收費項目未經許可之前,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注冊費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注冊審批、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所需費用,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預算;有關部門和省級安全監管局注冊初審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四、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領導,明確工作機構,安排人員負責,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履行注冊工作職責,認真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切實加強對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反饋。涉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和繼續教育服務咨詢等可直接與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聯系,聯系電話: 010-64937467(注冊),64898716(繼續教育),64897067(傳真)。
附件:1.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提交資料及辦理程序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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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提交資料及辦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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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注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聘用證明;
4.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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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續注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聘用證明;
4.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5.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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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注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
3.與原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證明;
4.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聘用證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張。
(四)補辦執業證或執業印章
1.補辦申請表及書面說明;
2.損壞的執業證、執業印章殘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級主要報紙刊登執業證、執業印章遺失聲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張。
二、辦理程序
(一)注冊程序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單位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級、部門注冊機構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可的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有關中央企業)。
2.省級、部門注冊機構受理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申請注冊人員匯總表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有關中央企業對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后,將申請注冊人員匯總表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初審材料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不予注冊的,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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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提出申請,聘用單位證實。
2.省級、部門注冊機構或有關中央企業審核。
3.安全監管總局復核、補辦。
有關表格可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www.chinasafety.gov.cn)下載。
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受理注冊、補辦申報材料(聯系部門: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西街17號,郵政編碼:100029,電話:010-64937467,64897067帶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