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消防機構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其中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裁決。
(二)公安機關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通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多)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重點)
(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
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受傷人員救治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現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