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要求: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監察
一、熟悉煤礦安全生產監察體制;
二、了解煤礦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職責;
三、了解煤礦安全生產監察的方式與內容。
第三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一、熟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體制;
二、了解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職責;
三、了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方式與內容。
本講大綱變化情況:與2005大綱要求相同
本講要點:
1、 煤礦安全生產監察體制
2、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職責
3、 煤礦安全監察方式
4、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體制
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職責
6、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方式
內容講解:
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監察
一、煤礦安全生產監察體制
1999年12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正式成立。煤礦安全監察實行垂直管理、分級監察的管理體制。煤礦安全監察機關是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煤礦履行國家監察職責。
(一)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特點
(1) 實行垂直管理。
(2) 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分開
(3) 分區監察
(4) 加強執法監督,由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
(二)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機構設置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設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負責煤礦安全監察的行政機構,承擔煤礦安全監察職能。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設25個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兩個安全監察分局。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業務管理。
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可在大中型礦區設立安全監察分局,作為其派出機構。
(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
(1)研究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擬定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和目標。
(2)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3)組織或參與煤礦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全國煤礦事故與職業危害的統計分析,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4)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5)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礦長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
(6)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7)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煤礦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8)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應急救援工作。
(9)承辦國務院、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