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危險、有害因素及辨識
危險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通常情況下,二者并不加以區分而統稱為危險、有害因素。
一、危險、有害因素的分類
危險、有害因素分類的方法多種多樣,安全評價中常用“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參照事故類別”的方法進行分類。
(一)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根據《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1992)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分為6大類。
1.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設備、設施缺陷。
(2)防護缺陷。
(3)電危害。
(4)噪聲。
(5)振動危害。
(6)電磁輻射。
(7)運動物危害。
(8)明火。
(9)高溫物質。
(10)低溫物質。
(11)粉塵與氣溶膠。
(12)作業環境不良。
(13)信號缺陷。
(14)標志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2.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質。
(2)自燃性物質。
(3)有毒物質。
(4)腐蝕性物質。
(5)其他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
(2)傳染病媒介物。
(3)致害動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負荷超限。
(2)健康狀況異常。
(3)從事禁忌作業。
(4)心理異常。
(5)辨識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5.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指揮錯誤。
(2)操作錯誤。
(3)監護失誤。
(4)其他錯誤。
(5)其他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險和有害因素
(二)參照事故類別進行分類
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20類。
(1)物體打擊。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
(9)高處墜落。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坍塌。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爆破。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4)火藥爆炸。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傷害。
此種分類方法所列的危險、有害因素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調查、分析、統計)和職工安全教育的口徑基本一致,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和企業廣大職工、安全管理人員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實際應用。但缺少全國統一規定,尚待在應用中進一步提高其系統性和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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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方法
選用哪種辨識方法要根據分析對象的性質、特點、壽命的不同階段和分析人員的知識、經驗和習慣來定。常用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方法有直觀經驗分析方法和系統安全分析方法。
(一)直觀經驗分析方法
直觀經驗分析方法適用于有可供參考先例、有以往經驗可以借鑒的系統,不能應用在沒有可供參考先例的新開發系統。
1.對照、經驗法
對照、經驗法是對照有關標準、法規、檢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員的觀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經驗和判斷能力對評價對象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的方法。
2.類比方法
類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統或作業條件的經驗和勞動安全衛生的統計資料來類推、分析評價對象的危險、有害因素。
(二)系統安全分析方法
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是應用系統安全工程評價方法中的某些方法進行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系統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復雜、沒有事故經驗的新開發系統。常用的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樹、事故樹等。
三、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盡管現代企業千差萬別,但如果能夠通過事先對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找出可能存在的危險、危害,就能夠對所存在的危險、危害采取相應的措施(如修改設計,增加安全設施等),從而大大提高系統的安全性。
在進行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時,要全面、有序地進行,防止出現漏項,宜從廠址、總平面布置、道路運輸、建構筑物、生產工藝、物流、主要設備裝置、作業環境、安全措施管理等幾方面進行。識別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系統安全分析的過程。
(一)廠址
從廠址的工程地質、地形地貌、水文、氣象條件、周圍環境、交通運輸條件、自然災害、消防支持等方面分析、識別。
(二)總平面布置
從功能分區、防火間距和安全間距、風向、建筑物朝向、危險有害物質設施、動力設施(氧氣站、乙炔氣站、壓縮空氣站、鍋爐房、液化石油氣站等)、道路、貯運設施等方面進行分析、識別。
(三)道路及運輸
從運輸、裝卸、消防、疏散、人流、物流、平面交叉運輸和豎向交叉運輸等幾方面進行分析、識別。
(四)建構筑物
從廠房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結構、層數、占地面積、防火間距、安全疏散等方面進行分析識別。
從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結構、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防火間距等方面進行分析識別。
(五)工藝過程
1.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設計階段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1)對設計階段是否通過合理的設計進行考查,盡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危險、有害因素。
(2)當消除危險、有害因素有困難時,對是否采取了預防性技術措施進行考查。
(3)在無法消除危險或危險難以預防的情況下,對是否采取了減少危險、危害的措施進行考查。
(4)在無法消除、預防、減弱的情況下,對是否將人員與危險、有害因素隔離等進行考查。
(5)當操作者失誤或設備運行一旦達到危險狀態時,對是否能通過聯鎖裝置來終止危險、危害的發生進行考查。
(6)在易發生故障和危險性較大的地方,對是否設置了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標志和聲、光警示裝置等進行考查。
2.對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可針對行業和專業的特點及行業和專業制定的安全標準、規程進行分析、識別
針對行業和專業的特點,可利用各行業和專業制定的安全標準、規程進行分析、識別。例如,原勞動部曾會同有關部委制定了冶金、電子、化學、機械、石油化工、輕工、塑料、紡織、建筑、水泥、制漿造紙、平板玻璃、電力、石棉、核電站等一系列安全規程、規定,評價人員應根據這些規程、規定、要求對被評價對象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和識別。
3.根據典型的單元過程(單元操作)進行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典型的單元過程是各行業中具有典型特點的基本過程或基本單元。這些單元過程的危險、有害因素已經歸納總結在許多手冊、規范、規程和規定中,通過查閱均能得到。這類方法可以使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比較系統,避免遺漏。
(六)生產設備、裝置
對于工藝設備可從高溫、低溫、高壓、腐蝕、振動、關鍵部位的備用設備、控制、操作、檢修和故障、失誤時的緊急異常情況等方面進行識別。
對機械設備可從運動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條件、檢修作業、誤運轉和誤操作等方面進行識別。
對電氣設備可從觸電、斷電、火災、爆炸、誤運轉和誤操作、靜電、雷電等方面進行識別。
另外,還應注意識別高處作業設備、特殊單體設備(如鍋爐房、乙炔站、氧氣站)等的危險、有害因素。
(七)作業環境
注意識別存在毒物、噪聲、振動、高溫、低溫、輻射、粉塵及其他有害因素的作業部位。
(八)安全管理措施
可以從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識別。
小結:本講主要講述了安全評價的分類,進行安全評價的程序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