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能夠對勞動者的人身起保護作用,使勞動者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各種用品。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與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礎。
一、勞動防護用品分類
(一)按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性能分類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1) 頭部護具類
(2) 呼吸護具類
(3) 眼(面)護具類
(4) 防護服類
(5) 防護鞋類
(6) 防墜落護具類
2、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未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二)從勞動衛生學角度,通常按防護部位分類。
(1)頭部防護用品。為防御頭部不受外來物體打擊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如一般防護帽、防塵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靜電帽、防高溫帽、防電磁輻射帽、防昆蟲帽等。
(2)呼吸器官防護用品。為防御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煙、霧由呼吸道吸人,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凈空氣,保證塵、毒污染或缺氧環境中作業人員正常呼吸的防護用具,如防塵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
(3)眼面部防護用品。預防煙霧、塵粒、金屬火花和飛屑、熱、電磁輻射、激光、化學飛濺等傷害眼睛或面部的個人防護用品,如焊接護目鏡和面罩、爐窯護目鏡和面罩以及防沖擊眼護具等。
(4)聽覺器官防護用品。能夠防止過量的聲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聲的過度刺激,減少聽力損失,預防由噪聲對人身引起的不良影響的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聲頭盔等。
(5)手部防護用品。保護手和手臂,供作業者勞動時戴用的手套(勞動防護手套),如一般防護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靜電手套、防高溫手套、防X射線手套、防酸堿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絕緣手套等。
(6)足部防護用品。防止生產過程中有害物質和能量損傷勞動者足部的護具,通常人們稱勞動防護鞋,如防塵鞋、防水鞋、防寒鞋、防靜電鞋、防高溫鞋、防酸堿鞋、防油鞋、防燙腳鞋、防滑鞋、防刺穿鞋、電絕緣鞋、防振鞋等。
(7)軀干防護用品。即通常講的防護服,如一般防護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心、防毒服、阻燃服、防靜電服、防高溫服、防電磁輻射服、耐酸堿服、防油服、水上救生衣、防昆蟲服、防風沙服等。
(8)護膚用品。指用于防止皮膚(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學、物理等因素的危害的用品,如防毒、防腐、防射線、防油漆的護膚品等。
(三)按勞動防護用品用途分類
以防止傷亡事故為目的可分為:防墜落用品,防沖擊用品,防觸電用品,防機械外傷用品,防酸堿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以預防職業病為目的可分為:防塵用品,防毒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熱輻射用品,防噪聲用品等。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一)選用原則
1989年,我國頒布了《勞動防護用品選用的規則》(GBI.1651—1989)國家標準,為選用勞動防護用品提供了依據。正確選用優質的防護用品是保證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前提,選用的基本原則是:
(1)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選用。
(2)根據生產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生產崗位接觸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或強度)和防護用品的防護性能進行選用。
(3)穿戴要舒適方便,不影響工作。
(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要求
2000年,國家經貿委頒布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規定了國家工種分類目錄中的116個典型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根據不同工種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的具體責任為:
(1)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用人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護品必須具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購買的護品須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并應按照護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3)用人單位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護品。使職工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護品,會正確維護保養護品。用人單位應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4)用人單位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護品。
(5)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護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并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一般要求是:
(1)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首先做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等。
(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經監測部門認可(國家標準)和檢測還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
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是我國一項新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要求。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
1.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2、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或者生產或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并向國家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準用手續;進口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安全標志。
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及其安全標志標識
在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中,明確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及其安全標志標識。
(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
共分為如下6大類21個小類:
1.頭部護具類
安全帽
2.呼吸護具類
防塵口罩
過濾式防毒面具
自給式空氣呼吸器
長管面具
3.眼(面)護具類
焊接眼面防護具
防沖擊眼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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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護服類
阻燃防護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靜電工作服
5.、防護鞋類
保護足趾安全鞋
防靜電鞋、導電鞋
防刺穿鞋
膠面防砸安全靴
電絕緣鞋
耐酸堿皮鞋
耐酸堿膠靴
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6.防墜落護具類
安全帶
安全網
密目式安全立網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否則不得生產和銷售。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也不得購買、配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陛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
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由盾牌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編號組成(如圖2—1所示)。不同尺寸的圖形用于不同類型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的說明
(1)本標識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狀,取“防護”之意。
(2)盾牌中間采用字母“LA”表示“勞動安全”之意。
(3)“××一××一××××××”是標識的編號。編號采用3層數字和字母組合編號方法編制。第一層的兩位數字代表獲得標識使用授權的年份;第二層的兩位數字代表獲得標識使用授權的生產企業所屬的省級行政地區的區劃代碼(進口產品,第二層的代碼則以兩們英文字母縮寫表示該進口產品產地的國家代碼)第三層代碼的前三位數字代表產品的名稱代碼,后三位數字代表獲得標識使用授權的順序。
(4)參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規定,標識邊框、盾牌及“安全防護”為綠色,“LA”及背景為白色,標識編號為黑色。
(5)標識規格與適用范圍。
1)、焊接護目鏡、焊接面罩、防沖擊護眼具:18 rain(包括編號)×12 mrn(如圖2—1中圖一所示)
2)安全帽、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27 mm(包括編號)×18 mm.(如圖2—1中圖二所示)
3)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導電鞋、保護足趾安全鞋、膠面防砸安全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膜壓靴、防穿刺鞋、防電絕緣鞋:39mm(包括編號)×26 mml(如圖2—1中圖三所示)
4),安全帶、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69 mm(包括編號)×46 mm(如圖2—1中圖四所示)
3.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受理、核發和日常管理
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3)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4)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
(5)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6)具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單位應按上述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報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的受理、證書和標志的核發,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負責,該中心對所核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負責。具體受理和核發過程及日常管理要求,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中有詳細規定。
小結:本講的重點是:安全生產檢查類型及內容;安全生產檢查方法及工作程序;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本講中無了解內容,屬于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