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基本要素
(一)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本要素的目的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生產經營單位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與企業的其他管理體系協調一致:
(1)所適用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2)企業自身整體的經營方針和目標;
(3)企業規模和其所具備資質活動及其所帶來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目的,生產經營單位所制定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①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和生產經營單位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②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健康安全。
(二)組織
1.組織的目的
組織的目的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為正確、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及其要素而確立和完善組織保障基礎,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2.組織的內容與要求
1)機構與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健康安全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1)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2)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
(3)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健康安全事務的人員(包括健康安全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2)培訓、意識與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確保員工具備必需的職業健康安全意識與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3)協商與交流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做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健康安全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企業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健康安全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任命員工職業健康安全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健康安全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
(1)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3)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健康安全檢查等;
(4)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4)文件化
生產經營單位應保持最新與充分的并適合企業實際特點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以確保建立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應以適合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予以建立與保持,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
(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3)主要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5)文件與資料控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健康安全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銷以及職業健康安全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1)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2)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下,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4)傳達到企業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5)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6)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6)記錄與記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健康安全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