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的油氣排放控制技術(二次/二階段油氣回收技術)肇始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圣地亞哥市。在1974年此地區首先推動第二階段油氣回收技術,實施之后,加州其他16個因臭氧污染造成空氣品質不良的地區也推行二階段油氣回收計劃。目前加州政府更將油氣回收計劃推行到整個州以控制包括苯等有害氣體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 HAP)的排放。
1977年美國空氣清潔法修改版(Clean Air Act, CAA 1977)中明確規定,特定地區必須采用二階段油氣回收技術以控制加油時的油氣逸散。1990年版的空氣清潔法修訂版(Clean Air Act, CAA 1990) 中更直接要求:對于認定為臭氧污染造成空氣品質不良或者嚴重的地區,必須推行油氣回收計劃作為管制措施。
在空氣清潔法(參見CAA , Section 112)中規定了國家標準和主要污染物的名稱,且要求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減少率或者效率至少是90%,重要地區如有特別規定則要求大于95%。美國環保總署負責以上法規的制定。
油氣回收系統包括一階段和二階段油氣回收系統。二階段油氣回收系統法規要求滿足90%(或95%)以上回收率的要求,加油站的整體碳氫化合物排放(包括加油界面排放、PV閥排放和因壓力導致的所有排放)必須達到95% 的效率和小于0.38 磅/1,000 加侖(46克/立方米)的要求。以上所有的油氣排放控制設備須經過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CARB)的認證后,方可在實際中應用。CARB還規定了具體的檢測時間和檢測方法。
隨著一些二階段油氣回收技術的應用,一系列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而不能滿足真正的效率要求:
1. 現有技術不能控制在加油界面(油槍和汽車油箱)的噴灑而造成的油氣蒸發。
2. 真空輔助的油氣回收技術容易吸入過量的空氣而導致油罐內汽油的進一步揮發,在整個密閉地下管線內的壓力升高,從而在PV閥產生排放和油罐向地下水系統的滲漏。
3. 因對設備缺乏維護而導致設備事實上的非正常工作,系統的回收效率降低。
4.考慮到油氣回收技術的非兼容性,不同的設備之間容易產生沖突。
針對以上的問題,CARB對油氣回收技術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提出了加強型油氣回收(Enhanced Vapor Recovery,EVR)技術要求,以對應解決以上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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