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訂本職責制度。
1.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1.3本規定適用于中鋁洛陽銅業鋁鎂板帶廠所屬車間、科室、班組。
2 名詞解釋
2.1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2.3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2.4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氣體(如:城市煤氣、城市燃氣、氫氣、氮氣、二氧化硫等)的工藝、設備、管網及附屬安全裝置等的設計方案、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
3.2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施工工程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做到無措施、無計劃不準許施工。
3.3施工必須按設計進行。如有修改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施工完畢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竣工說明書及竣工圖交付使用單位存檔。
3.4新建、改建和擴建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必須做到勞動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相關科室報審公司裝備部、生產部、武裝保衛部會審。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3.5鋁鎂板帶廠所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禁止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3.6各車間、科室、班組必須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3.7根據設備、工藝變化,各車間、職能科室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3.8生產安保科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每周向主管領導匯報一次監測結果。
3.9廠綜合辦公室每月向廠長、主管科室下達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協助生產安保科告知新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
3.10廠綜合辦公室根據公司職業健康體檢規定時間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4 機構與責任
4.1廠長全面負責職業危害防治,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和主管副廠長根據“一崗雙責”負責監護職業危害和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同時,接受生產部的指導。
4.2生產安保科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2.1負責制訂廠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
4.2.2負責各生產單位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監測費用由被檢單位支付),按規定做出報告,對危害因素超標的生產作業環境提出整改意見;
4.2.3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定期體檢和離崗時體檢(體檢費用由被檢單位支付),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4.2.4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效果評價;
4.2.5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4.2.6負責安排職業病的診斷、治療和統計報告工作;
4.2.7根據廠生產特點和需要開展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護的專題調研工作;
4.2.8進行勞動衛生法規和職業病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4.2.9建立健全鋁鎂廠工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3各生產車間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3.1配合制訂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4.3.2配合生產部完成本單位有害因素的預防性監測和日常監測工作;
4.3.3根據生產部的安排,積極組織本單位接觸有害因素人員按時完成各項健康體檢;
4.3.4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動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4.3.5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動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檔案;
4.3.6負責本車間接觸有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生培訓,使其增強職業危害因素防護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4.3.7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
4.4技術科、設備科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4.1嚴禁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
4.4.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4.4.3嚴禁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
4.4.5嚴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5 本辦法解釋權歸生產部。
6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