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接觸限值,是為保護作業人員而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含量的限定值。有害物質的職業接觸限值在不同國家(或機構、團體)所用名稱不盡相同。
(二)種類
1.最高容許濃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是指工作地點空氣中任何一次有代表性的采樣測定均不得超過的濃度。工作地點系指工人為管理生產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若生產操作在車間內有許多不同地點進行,則整個車間均算工作地點。是我國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接觸限值的常用指標。其保護水平為職業者在該濃度下長期進行生產勞動,不引起急性或慢性職業性危害的濃度。
2.閾限值
閾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 TLV)是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學家會議(American 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f Industrial Hygienists, AGCIH)推薦的接觸限值,又分為以下三種:
(1)時間加權平均閾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time weighted average, TLV-TWA):指正常8小時工作日或40小時工作周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的接觸限值。在此濃度下幾乎全部工人每天反復接觸而不至產生有害效應。
(2)短時間接觸閾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TLV-STEL):是在一個工作日的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接觸限值。每天接觸不得超過4次,且前后兩次接觸之間至少要間隔60分鐘。同時,當日的時間加權平均閾限值亦不得超過。
(3)上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ceiling, TLV-C):指瞬間也不得超過的最高濃度。AGCIH的預先指標每年復審、公布一次,它不是美國聯邦政府的衛生標準,沒有法律約束力。
以上限值的保護水平為絕大多數工人每天反復接觸該濃度不致引起有害效應,由于個體敏感性的不同,在該濃度下可引起少數工人不適,或既往疾病惡化,甚至發生職業病。
3.容許接觸限值(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 PEL)是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頒布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中采用的接觸限值。按有害物質的作用特點分別規定了上限值或8小時時間加權平均限值。此標準具有法律約束力。
4.容許濃度 日本產業衛生學會推薦的有害物質接觸限值,此限值按時間加權平均濃度規定的。
5.技術參考濃度 是德國對某些致癌物所采取的技術參考濃度限值。
保證健康的職業接觸限值(health-based occupational)是由WTO的一個專題工作組近年提出的一種職業接觸限值。制定這種限值時,僅以毒性資料與工人健康狀況為依據,而不考慮社會經濟條件或工程技術措施等因素。不同國家可根據各自的國情加以修正,作為本國的實施性限值。
(三)制訂依據
(1)有害物質的物理和化學特性資料;
(2)動物實驗和人體毒理學資料;
(3)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資料;
(4)流行病學調查資料。
(四)制訂原則
衛生標準的制定,除了要考慮其科學性還要考慮其可行性。科學性主要指醫學上的可接受性-對接觸者健康的最大保障;可行性是考慮限值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影響。因此我國制訂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接觸限值的原則是“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經濟合理,技術可行”。即安全性與可行性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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