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996年4月原勞動部頒發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2000年3月原國家經貿委頒布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2002年5月衛生部頒布《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1.勞動防護用品
(1)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
勞動防護用品按照防護部位分為9類。
1)安全帽類:是用于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護具。主要種類有塑料、橡膠、玻璃、膠紙、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護具類:是預防塵肺和職業病的重要護品。按用途分為防塵、防毒、供氧三類;按作用原理分為過濾式、隔絕式兩類。
3)眼防護具:用以保護作業人員的眼、面部,防止外來傷害。分為焊接用眼防護具、窯爐用眼護具、防沖擊眼護具、微波防護具、激光防護鏡以及防X射線、防化學、防塵等眼護具。
4)聽力護具:用于保護勞動者聽力免受傷害。聽力防護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類。
5)防護鞋:用于保護足部免受傷害。目前主要產品有防砸、絕緣、防靜電、耐酸堿、耐油、防滑鞋等。
6)防護手套:用于手部保護。主要有耐酸堿手套、電工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防X射線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護服:用于保護職工免受勞動環境中的物理、化學因素的傷害。防護服分為特殊防護服和一般作業服兩類。
8)防墜落護具:用于防止墜落事故發生。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網。
9)護膚用品:用于外露皮膚的保護,分為護膚膏和洗滌劑。
(2)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根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進行發放。
1)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在考慮對有害因素的防護功能的同時,還要考慮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等因素。
2)所選擇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保證質量,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穿戴舒適方便,不影響工作。
3)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根據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
4)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應按照行業、地方標準執行。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工作,由企業行政或供應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6)特殊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驗制度,不合格或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7)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3)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檢驗與認證
為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建立了質量檢驗與認證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負責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檢驗證》的發放工作。各省、市建立地方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當地生產和經營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監督,督促檢查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國家安全生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必須具有一支足夠能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并能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
具備申請取證條件的企業,經檢驗單位對企業進行質量保證體系審查及產品抽樣檢驗檢測后,審查合格,由國家安全生產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報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統一公布名單。
2.健康監護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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