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精神,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公司職工、臨時工、民工都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3、前期預防
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提供給職工的工作場所環境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7、如果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8、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10、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公司職業衛生檔案;
11、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12、公司下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3、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公司下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14、項目部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并實行交底簽字后方可上崗,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15項目部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6、項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7、施工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18、項目部組織施工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施工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項目部承擔;
項目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施工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19、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項目部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20、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項目部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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