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放射衛生防護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指訂本規定。
第二條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在開展工作前,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衛生、公安部門申請登記。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后須經衛生、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啟用。
第三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性同位素工程項目或儲存場所,其防護措施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三同時”。
第四條 放射性同位素要用專車專程運輸,不得隨身攜帶或人與放射源混裝運輸。
第五條 放射性同位素要存放在專用源庫,建立健全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并作為要害部位管理。
第六條 在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場所和施工工地,要劃出一定范圍的放射防護區,并設置放射性危險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放射防護區,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第七條 裝置檢修時,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拆除、安裝,鉛罐活門的關閉、開啟,均要有專人負責,嚴格登記,并要有放射衛生防護人員現場監護。
第八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須嚴格控制照射劑量,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
第九條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人員,要進行就業前和定期體檢,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嚴格控制職業禁忌癥。
第十條 停止使用在役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必須將放射源妥善處理,并向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及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報告。
第十一條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的廢源,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排放、運輸等方案,報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后,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要有預防和處理意外事故的措施和設備。
第十三條 發生放射事故和丟失放射源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向當地衛生、公安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報告、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必須同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各級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放射衛生防護員,負責本單位日常放射衛生防護工作。
第十五條 有放射源的單位,要根據國家規定和本規定要求,制訂《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實施細則》,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上一篇:塵肺病相關知識
下一篇: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