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本礦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礦長任組長、安全副礦長任副組長,其他副礦長、安全、通風、生產、勞資、工會、礦辦、醫療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2、本礦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綜合防塵措施、粉塵檢測制度,并組織實施。按規定對各類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檢查,監督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監定、發放工作。
3、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全礦職工預防職業病基本知識的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自我防護意識。
4、按如下規定進行粉塵濃度檢查測定:
(1)、井下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2次;地面測定1次;(2)粉塵分散度,每半年測定一次;
(3)采掘工作面職工個人呼吸粉塵程度,每3個月測定1次。
其它產生粉塵的地點,半年測定一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定點呼吸性粉塵,每月測定一次。
(4)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一次。
5、每次測定結果必須與《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相對照,發現超標時,應及時分析原因,研究制定處理對策,實施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
6、井下生產各個環節都必須認真落實綜合防治措施,按照我礦《綜合防治管理制度》和防塵灑水的規定,健全完善綜合防塵系統,并保證整個系統管道暢通,閥門合理,水源充足,操作靈便。
7、掘進工作面還必須采用濕式打眼,沖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噴霧,裝煤灑水等防塵措施,每部運輸機頭或轉載點都必須安裝噴霧灑水等滅塵措施。
8、嚴格控制粉塵濃度和吸入人體,在采取綜合防塵滅塵措施的同時,還必須佩戴個人防塵口罩或面具。
9、后勤供應等部門必須準備充足的綜合防塵所需的各種材料和職工防塵保護用品。財務部門負責從礦安全技措專項資金中支付綜合防塵材料費用。安全部門要監督檢查綜合防塵系統的使用和完好程度,個人防塵用品使用情況該使用的不使用,按“三違”嚴肅處理。
10、井下綜合防塵系統要列入礦安全大檢查、專業檢查和日常檢查的重點項目,嚴格按“四定”原則進行處理。
11、勞資部門對新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746條、第747條規定的不適合煤礦工作的人員,嚴禁招收入礦。
12、建立職業病復查制度,特別是對接觸粉塵的職工要進行健康復查,必須拍照胸大片。復查身體健康狀況的時間間隔是:
(1)、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巖巷掘進工種工人每2年拍片復查一次,混合工種每3年拍片復查一次,純采煤工種每4年拍片復查一次;
(2)、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職業性健康復查;
(3)、疑似塵肺患者:巖巷掘進工種每年拍片復查一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一次,純采煤工種每三年拍片復查一次;
(4)、1期塵肺患者每年復查一次。
13、塵肺病檢查和職工健康檢查工作由勞資科和工會組織實施。職業性健康檢查,塵肺病診斷和復查拍片都必須到縣級以上職業病醫院或到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凡達到規定間隔年限的,必須及時組織檢查、復查,并將檢查、復查結果及時向礦領導和上級職業病預防部門報告。
14、本職業危害防治計劃每年修訂一次,并制定其它配套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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