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懷疑有職業病應怎么辦?
如勞動者懷疑患有職業病,一是要盡快到已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機構就診,初步斷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與所從事的職業有關,如果不能排除職業病,需要帶齊職業相關資料,主要包括經用人單位確認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以及當地健康檢查資料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作進一步診斷;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如果真的患上職業病,則要積極爭取自身合法權益,配合醫生進行治療。
2.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有何保障?
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均受法律保護。當勞動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勞動者需作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1.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對其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診斷為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安排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醫療和生活保障,按國家工傷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如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由最后的用人單位負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3.職業病病人通過何種途徑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1.職業病確診:在當地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單位診斷
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職業病一旦確診,用人單位或職業病患者或其親屬或本單位工會組織代表應自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2.認定工傷: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7日內(最長不得超過30日)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工傷認定的決定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企業。
3.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評殘共分10個等級,傷殘待遇的確定和職業病患者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4.根據傷殘等級不同享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參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4.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該怎么辦?
職業病診斷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非常強的一項工作。該工作需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可由當事人或當事人委托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進行鑒定。
5.為何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與職的資料。這些資料可為勞動者的健康追蹤、職業病診斷、有關健康損害責任劃分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提供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務必為每個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的期限予以妥善保存,檔案保存期一般不應少于10年。當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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