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墜落事故及其傷害
根據國家標準(GB3608-1983) 規定,凡在墜落高度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在生產現場,有些作業有時必須在高空條件下進行,有時又必須在坑道的邊沿進行。在這些情況下,作業人員都是在以地面或坑道底部作為作業高度的基準面,此時作業人員都具有與高度成比例的勢能。
墜落事故就是人體在高處所具有勢能的意外釋放。據日本勞動省統計資料,在物體飛來、崩蹋和墜落事故中,其中由勢能意外釋放而引起的墜落事故占有較大比例。在生產現場特別是建筑工程線路架設、設備安裝以及消防搶險等場合,高處墜落的事故頻率最高,是主要的傷害事故。
人在高處墜落時,是否受到傷害與高度有直接關系。高度愈高,墜落后受到傷害的程度就愈嚴重。據統計,從lm高處墜落,約有50%的人受傷;從4m高處墜落,100%的人受傷,甚至死亡;從12m高處墜落,約有50%的人死亡;從15m以上高處墜落,約100%的人死亡。有此可見,高度是危險性很重要的指標,所以高處作業按高度分為4級:高度2~5m為一級,5~15m為二級,15~30m為三級,30m以上為特級。
2. 影響墜落傷害事故的因素
誘發墜落事故的原因很多,但事故造成傷害的嚴重程度則取決于以下因素:
(1) 墜落體(物或人) 自身質量及發生墜落時的相對高度(附加勢能) ,以及誘發墜落事故的外部施加力(附加動力) 的大小;
(2) 有無諸如防護欄桿、防護安全網或安全帶等防護設施及其可靠程度;
(3) 發生墜落時落著點的松軟或堅硬程度;
(4) 墜落體姿勢、狀態等。
人從高處墜落到與地面碰撞時,盡管時間極短,也會本能在那一瞬間做出保護身體的姿勢。由于姿勢失去平衡而落下的時候,要想矯正到原來站立的姿勢,那是根本來不及的。如果能量集中在頭部的話,即使從2m高處墜落,也有可能死亡。
3. 高處墜落事故類型
(1) 臨邊作業墜落事故。作業者位于作業面的邊沿,如基坑、樓邊、陽臺、屋面、窗臺以及女兒墻等邊沿進行作業時,若無防護設施,都有可能墜落而造成傷亡事故。
(2) 洞口作業墜落事故。洞口作業包括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各類預留孔洞、井巷施工過程中的各類井口,以及其他生產過程中的通道口、料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作業人員在附近進行作業時,都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
(3) 懸空作業墜落事故。懸空作業是指構件吊裝、管道安裝、支拆模板、綁扎鋼筋、門窗安裝、機器安裝和維修等類型。此類作業所使用的索具、腳手架、吊籠、吊籃、平臺和塔架等設備,一旦出現故障,就有可能造成墜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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