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煤炭企業的勞資工作人員,我單位有一職工,1995年10月參加工作,2000年9月勞動合同期滿,經單位考核不合格,終止了勞動合同。2006年10月他本人到職業病防治醫院檢查,檢查出塵肺I期。他現在到單位來,要求單位賠償。請問:對于離開單位一段時間后的員工被診斷為職業病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2002年發布的《職業病目錄》的規定,塵肺病被列為十大類職業病的一類。因此該職工所患疾病為職業病沒有疑義。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4條規定:“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以及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從這兩條的規定可知,該職工的工作變動不影響其享受相關的待遇。貴單位目前需要查證一下該職工離開公司這6年期間是否參加過別的可能導致塵肺的工作,如果有,則可以告訴該職工到其最近工作過的單位去主張權利;如果沒有,貴公司則要承擔相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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