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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知識

2011-01-14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職業病是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疾病。隨著社會經濟和文明的進步與發展,人們愈來愈認識到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不僅僅是創造財富,而且是使人類能夠過上高質量的生活,經濟的發展不應以犧牲勞動者的健康作為代價。因此,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改善勞動者的作業環境,提高勞動者的健康素質,防止發生職業病,是中國共產黨代表廣大勞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

  一、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線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人類自開始生產活動以來,就出現了因接觸生產環境和勞動過程中有害因素而發生的疾病。追溯國內外歷史,最早發現的職業病都與采石開礦和冶煉生產有關。隨著工業的興起和發展,生產或工作環境中使人類產生疾病的有害因素的種類和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因此,職業病的發生,常與社會經濟生產的發展密切相關。近年來,我國各種形式的職業危害日趨嚴重,因而職業病的發病率也呈上升趨勢。

  二、有哪些職業危害因素

  工作場所中存在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等對人體產生健康損害的因素稱之為職業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生產工藝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

  (1)生產性毒物。如鉛、苯、汞、一氧化碳、有機磷農藥等。

  (2)生產性粉塵。如矽塵、煤塵、水泥塵、石棉塵、有機粉塵等。

  2.物理因素

  (1)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低溫等。

  (2)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

  (3)噪聲、振動。

  (4)非電離輻射。如紫外線、紅外線、射頻輻射、微波、激光等。

  (5)電離輻射。如α、β、γ、X射線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桿菌、布氏桿菌、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源體。

  (二)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勞動組織和勞動休息制度不合理。

  2.勞動過度精神(心理)緊張。

  3.勞動強度過大,勞動安排不當,不能合理安排與勞動者的生理狀況相適應的作業。

  4.勞動時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如視力緊張等。

  5.長時間用不良體位和姿勢勞動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勞動。

  (三)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環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熱季節的太陽輻射。

  2.廠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與無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車間。

  3.來自其他生產過程散發的有害因素的生產環境污染。

  三、法定職業病

  所謂法定職業病,是指由國家確認并經法定程序公布的。我國衛生部于1957年頒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確定了14種法定職業病。1987年該規定經過修訂并由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在修訂的職業病名單中共規定了9大類99種職業病,其中職業中毒51種,塵肺12種,職業性物理因素疾病6種,職業性傳染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7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疾病2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他職業病7種。

  同時,還規定了這類疾病需由國家認定的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斷。被確診認為職業病的患者,可依據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四、職業病防治及其管理

  (一)嚴格執行職業衛生法規和衛生標準

  截止目前,國家制訂和頒布了一系列勞動保護法規和數百個職業衛生標準,這些法規和標準都是實踐和科學實驗的經驗總結,是搞好職業病預防和控制工作的依據。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對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和引進的建設項目中有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要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在其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進行衛生學監督審查,使其職業衛生防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使用。保證在其運行使用后能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三)對工作環境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

  經常和定期監測工作環境中有害因素的濃(強)度、及時了解有害因素產生、擴散、變化規律,鑒定防護設施的效果,以及對接觸化學物質勞動者的血、尿等生物材料中的有害物質或其他代謝產物及一些生化指標進行監測。發現工作環境中有害因素濃(強)度超過衛生標準或生物材料中化學物質的含量超過正常值范圍時,要查明原因,為采取措施提供依據。

  (四)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就業前、定期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在就業前的檢查中如發現有不宜從事某一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職業禁忌征者,不得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定期健康檢查便于早期發現病人,及時處理,防止職業危害的發展、為制定預防對策提供依據。

  (五)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個人的健康監護檔案

  企業建立職業衛生和勞動者個人的健康監護檔案,是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的要求。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工作單位的基本情況,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置、運轉和效果,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強)度監測結果與分析,職業性健康檢查的組織和檢查結果及評價。勞動者個人健康檔案主要包括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職業病的診斷、處理、治療和療養,職業危害事故的搶救情況等。

  (六)消除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

  1.禁止生產、進口和使用國際上禁止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如聯苯胺、β萘胺等強致癌物和有機汞農藥等。

  2.改善作業方式,減少有害因素散發。

  3.加強設備的維護檢修和管理,減少有毒物質的跑、冒、滴、漏。

  4.搞好工作場所的環境衛生,消除有害物質的2次污染。

  (七)合理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在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強)度高于國家衛生標準,或因進行設備檢修而不得不接觸高濃(強)度有害物質時,必須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八)注意個人衛生,合理安排勞動和休息,注意勞逸結合。

  (九)對青少年和女工要給以特殊保護。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其本人和胎兒有危害的工作。

  (十)開展健康教育,普及防護知識,制訂職業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領導和勞動者要通過培訓,學習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規,職業危害及其防護知識。提高對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危害重要性的認識,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十一)職業病的診斷

  職業病的診斷應根據以下原則:

  1.有明確的職業史、工作環境有害因素的監測資料和生物監測資料等。

  2.癥狀、體征和常規實驗室檢查、物理學檢查、生化檢查、其他輔助檢查等的結果與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有明確的因果關系。

  (十二)職業病患者的治療

   職業病確診后,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結果,按以下原則進行治療:

  1.防止危害因素繼續侵入人體。

  2.促使已被吸收的危害因素排出體外。

  3.消除病因。

  4.特效拮抗治療。

  五、職業病防治知識

  1、防塵措施“八字經”

  防塵措施“八字經”,即革、水、密、風、護、管、查、教8個字。

  革:改革工藝或技術革新,如操作自動化,機械化;

  水:濕式作業,防止粉塵飛揚,如水磨石英、水力清砂;

  密:將粉塵密閉,如用管道化,除塵器,布袋除塵等;

  風:通風除塵,如自然通風,將粉塵隨風飄走;

  護:除以上措施外,應注重個人防護,使用防塵口罩等;

  管:防塵工作應有組織、制度、檢查評比,防塵設備應加強檢修、維護等管理的落實;

  查:檢查身體(就業前檢查、定期檢查),測定粉塵濃度、檢查設備:

  教:宣傳教育,普及防治知識,作好自我保健工作。

  2、鉛中毒的癥狀及預防

  鉛中毒多為慢性。其主要癥狀:常感乏力,口內有金屬味,肌肉關節酸痛,發展下去出現隱隱腹痛,神經衰弱綜合癥,少數患者在牙齦邊緣有藍黑色的鉛線;嚴重者則出現腹部絞痛、貧血、末梢神經炎或伸肌無力;甚至出現鉛中毒性腦病或癱瘓。

  預防鉛中毒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用無毒或低毒材料代替鉛,如用鋅、鋇白、鐵白代替鉛

  白制造漆等。

  (2)降低車間空氣中的鉛濃度,使其達到衛生標準。

  (3)加強個人防護,戴過濾防塵、防煙口罩,穿工作制服,嚴禁在車間內吸煙,進食前要洗手,下班要淋浴,堅持車間內濕式清掃制度。

  3、怎樣預防汞中毒?

  (1)改革工藝及生產設備,如用電子儀表、氣動儀表代替汞儀表。

  (2)從事汞的灌注、分裝作業臺應有一定的傾斜度,并設有吸風裝置及貯水的汞收集槽。

  (3)被汞蒸氣污染的車間,用19克/立方米碘加酒精點燃熏蒸,使之形成不易揮發的碘化汞,然后用清水沖洗。

  (4)加強個人衛生和防護,車間內汞濃度較高時,應戴碘化活性碳口罩。

  4、急性氨中毒

  發生急性氨中毒,輕者眼鼻燒灼感,流涕、咳嗽、聲嘶、頭痛、頭暈、喉頭水腫。重者可引起中樞神經系統麻痹,造成反射性喉頭痙攣或呼吸停止迅速死亡。另外也可發生中毒性心肌炎、中毒性肝炎。

  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要把裝有液氨的鋼瓶放在陰涼通風的庫棚內,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液氨鋼瓶要與氟、氯、溴、碘及酸類物質分開存放;搬運時輕拿輕放,防止鋼瓶及鋼閥受損;在生產和使用氨的過程中,特別要注意閥門和管道的密封;加強設備的檢修,防止液氨跑、冒、滴、漏。進入氨氣場所和修理氨氣管道時應穿戴工作服、防毒面具、手套和膠鞋進行防護。

  5、塑料加工如何防毒

  在加工塑料時,必須控制適當的溫度同時要做好個人防護。

  上班時應戴防毒口罩,穿工作服,嚴禁在工作時吸煙、吃飯。要定期體檢,有肺及肝病者,不宜從事有機氟作業。

  6、電光性眼炎的防治

  (1)止痛,滴0.5~l%地卡因,3分鐘1次,連滴3次,并口服消炎痛25毫克,一日三次。冷敷也可止痛。

  (2)滴新鮮牛奶或人乳,怕光則戴太陽鏡。

  (3)滴抗菌素眼藥水,涂金霉素眼藥膏包扎,以防眼部感染。

  (4)電焊、氣焊工必須戴防護面罩,輔助工應戴防護鏡,電焊場所周圍放置防護屏,圍擋操作區,以防照射外人受損。

  7、如何做好女工保健?

  (1)要加強職工孕期系統管理工作。

  (2)要堅持女職工婦科病普查普治。

  (3)要改善女職工勞動保護措施,合理安排女職工生產。

  (4)貫徹《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8、職工為何要定期體檢目的是早期發現病情,早期治療,以保護勞動力?

  (1)對高溫、高氣壓工種每年體檢1次。

  (2)對粉塵、苯、鉛、汞、溶劑、汽油、噪音超標作業者每年體檢1次。

  (3)對達標環境內的作業者每2年體檢1次。

  9、化學燒傷的現場處理

  (1)除去傷員污染的衣服、鞋襪。

  (2)盡快使傷員脫離現場,移至空氣新鮮、無毒的環境中。

  (3)及時沖洗創面,以及沖洗尚未出現創面的污染部位。用蒸餾水(生理鹽水最好,自來水也可使用)。沖洗時間一般為15~30分鐘(休克或危重傷員則要從速從簡)。

  (4)危重傷員要維持呼吸、循環系統功能,如發生呼吸、心跳停止,需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摩,并迅速送醫院搶救。

  10、“香蕉水”有毒

  “香蕉水”的主要成份是苯,約占50~55%,其它有醇、丙酮、酯類等。

  苯是有毒物質,是無色透明具有芳香味的高度揮發性液體,易燃易爆,比重大于空氣。生產中主要以蒸氣形態通過呼吸道進入人體。它主要對人的神經系統、造血系統有損害。在接觸高濃度苯時,主要表現為麻醉作用,有頭痛、頭暈、惡心、嘔吐等象喝醉酒似的,叫“苯醉”。如果繼續吸入高濃度苯,可發生一過性意識喪失,甚至昏迷。長期接觸一定量的苯,可發生神經衰弱,如頭痛、頭暈、睡眠障礙、疲乏無力、記憶力減退等。苯還對造血系統有一定危害,使白血球、血小板減少,甚至全血細胞減少,造成再生障礙性貧血。

  11、噪音的危害

  (1)對聽力損害。國家規定車間環境內噪聲不得超過90分貝。

  (2)長期接觸噪音會出現頭痛、失眠、記憶力減退、脾氣急躁等神經系統癥狀。

  (3)使心跳加快、血壓不穩定、甚至導致月經不調、流產等。

  13、噴漆工人的防護

  噴漆是由各種漆、有機溶劑和稀薄劑配制而成。噴漆的有機溶劑多用“三苯”(即苯、甲苯及二甲苯的混合物),在噴漆及干燥過程中,有機溶劑可隨漆霧或自行揮發而逸入空氣,污染環境。

  苯對人體的危害最大,長期在超過最高濃度的環境下工作,可發生慢性中毒,主要損害造血系統。甲苯和二甲苯是苯的同系物,對中樞神經系統及上呼吸道有不良作用。此外,工業用甲苯及二甲苯常混雜有少量苯,故也難以完全排除對造血系統的損害。

  加強對噴漆工作勞動保護,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定期通風,有防塵除霧設備,工作時要戴防護口罩,并定期檢查身體。

  14、工廠如何防噪聲?

  最有效辦法之一是植樹。植樹造林、綠化環境,不僅美化生活,凈化空氣,吸塵排毒,消除污染,保護水土,維持生態平衡,而且還能有效地濾隔和減低噪聲。

  15、引起農藥中毒的原因

  (1)在搬運時,農藥包裝不嚴密;

  (2)在配藥、施藥時不遵守操作規程;

  (3)施藥時間過長或施藥人員選擇風向不當;

  (4)農藥存放不當或盛農藥的器械處理不當,造成食物污染,使人誤服中毒;

  (5)故意服毒自殺。

  16、工業生產中的“四害”

  廢氣:在工業生產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有毒、有害氣體,如果這種廢氣在空氣中含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就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以一氧化碳為例,這種氣體吸入人體后,會迅速與血液中的血紅蛋白相結合,形成“碳氧血紅蛋白”,使人體多個器官、組織喪失輸送氧氣的能力,造成人體組織缺氧而難以進行正常的生理活動,導致大腦、心臟等重要器官嚴重缺氧而麻痹、壞死直至生命終止。

  廢水:工業和醫院廢水都有大量的有毒物質和致病菌,不僅危害工、農、漁業生產,而且威脅著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如用含鎘的廢水灌田,長出來的稻谷人們長期吃了會導致腎、肝、骨骼以及神經系統損害,而造成“骨痛病”。

  廢渣:主要含有可溶性的有害物質,經雨水沖洗,會給地面水和土壤帶來污染。

  噪聲:聲響在50分貝以下環境是安靜的:80分貝的噪聲,就開始有損害聽覺的危險;90分貝以上時,就對人體的健康造成損害。

  (十三)職業病患者的處理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業病患者在治療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能力受損程度應按照已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 B/T16180—1996)進行鑒定,并按勞動保險條例,給以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十四)職業病的報告和統計

  職業病的報告和統計,是為制訂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成效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據。如果某企業或單位發現職業病患者,企業或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照《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要求,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最近國家發布了兩個重要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加強安全管理、搞好生產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

  一、什么叫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人類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衛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職業病目錄》,職業病主要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它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病。

  二、得了職業病怎么辦?

  勞動者如果懷疑自己所得的疾病為職業病,應當及時到當地衛生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鑒定后仍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執行。診斷為職業病的,可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傷殘等級,并與所在單位聯系,依法享有職業病治療、康復以及賠償等待遇。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職業病的危害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它有害因素。

  衛生部3月12日發布了《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將主要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10類,并詳細列舉了有關行業和工種,是用人單位明確職業病危害控制內容,勞動者了解哪些工作可能造成職業病,以及衛生行政部門開展職業衛生檢查的依據。

  這10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是: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其它職業病。

  四、職業病的預防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有關專家指出,勞動者缺乏職業病預防知識是近幾年職業安全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因此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病預防知識培訓是減少和杜絕職業病的有效之舉。職業病的預防具有專業性,為此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不認真學習和接受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對其教育。

  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治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出資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多為慢性病,如果及時進行治療或者盡早脫離工作崗位,一般不會釀成慘禍。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故意隱瞞職業危害,更不要說告知勞動者了。所以,職業病防治法專門規定,勞動者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后,用人單位應調離其工作崗位并進行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在嚴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設置預防措施的警示牌。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職業危害如實告訴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勞動者不得使用。

  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利。違反規定,強令勞動者在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條件下進行作業,將勞動者的健康置于危險的境地,不僅侵犯了職工的生命健康權,而且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屬違法行為。勞動者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拒絕執行用人單位的指揮行為,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如果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其行為無效。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控是憲法賦予公民權利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具體體現。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檢控進行報復或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進行變相懲罰,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或行政處分。對因此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賠償。

  2、用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應當履行的職業安全責任。

  用人單位進行建設的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進行職業病預評估,并且實行“三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將承擔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責任。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防治公告欄,告知勞動者預防職業病的措施和方法。在生產場所設置報警裝置,配備必要的防治設備,進行專門的職業危害檢測。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的工藝、材料、技術,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職業病危險因素應立即進行整改。如果用人單位未做到這些除將受到經濟處罰外,嚴重的還可能被責令停產。

  用人單位在管理過程中的職業安全責任。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從人員設置到職業病危害檢測等都要有專門的制度;其次,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進行職業病危害方面的專門約定,負責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預防知識教育和提供專門的防護設備,經常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發現勞動者存在健康損害的立即進行相關治療和工作調動;再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如實記載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狀況,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第四,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要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將受到警告或罰款處罰。

  用人單位在支付職業病待遇方面的責任。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規定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3、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4、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如果用人單位對此不作出處理,意味著用人單位拒絕履行職業病防治義務,有關管理部門應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有責任將本企業的職業危害情況向廣大職工講明,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預防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這是保護勞動者健康的一項比較重要的措施。因為,許多勞動者者對自己所從事勞動的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如何預防不一定很清楚,有必要在醒目位置加以提醒。加強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增強防范意識,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預防職業病的重要手段。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這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續存期間變動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與原來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一致,從事的是原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職業病危害的告知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職業病危害的合同告知義務,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而用人單位則不能因為勞動者拒絕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明確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權利義務關系,職業病防治義務人是用人單位,而不是政府部門,健康權益主體是勞動者。充分發揮全社會的作用,做到行業自律、工會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

  社會的不斷進步是廣大勞動者共同努力的結果,在各行各業上辛勤工作的人們在用自己的聰明才智,創造財富。而生命權和健康權是人們應該擁有的兩項最基本權利,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很多部法律。《職業病防治法》就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

  某些行業的勞動者在辛苦工作的同時,還面臨著健康的威脅,一些職業相關疾病在侵害著勞動者的健康,長時間的操作電腦有可能引起頸椎病,過度勞累可能引起腰肌勞損。但是,這相對下面的例子來講是比較輕的:2002年發生在白溝箱包廠刷膠工人苯中毒死亡事件以及北京市某賓館在做室內防水涂料裝修時發生了一起3人急性苯中毒事故,1人當場死亡。這樣的職業中毒事故每年都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不容忽視。

  《職業病防治法》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它從根本上維護了勞動者的健康權益,從法律的高度規范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職業病防治法》包括七章79條,規范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之勞動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健康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首先應當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職業病事故處理所需一切費用;最后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原因進行總結分析,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再次發生。

  勞動者懷疑有職業病應該怎么辦?

  勞動者如果懷疑自己所得的疾病為職業病,應當及時到當地衛生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鑒定后仍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執行。診斷為職業病的,可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傷殘等級,并與所在單位聯系,依法享有職業病治療、康復以及賠償等待遇。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有何保障?有哪些權利?

  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均可受法律保護。當勞動者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勞動者申請作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如實地為勞動者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1、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其進行診治;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承擔其費用;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診斷為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安排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生活保障,按國家工傷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如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診療和生活保障費用則由用人單位負擔。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其職業病待遇不變,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好職業病病人。

  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該怎么辦?

  職業病診斷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非常強的一項工作。該工作需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可由當事人或當事人委托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進行鑒定。

  銷售、購買和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時應注意些什么?

  這是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義務的規定。凡向用人單位銷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闡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使用單位在購買時應認真檢查一下產品說明書、包裝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學品時,應讓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讀懂,弄清其化學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對該種化學品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預防并配戴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凡是沒有標明產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單位不得購買和使用,尤其是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不得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否則將依法由使用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是指對從事某種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目的是斷定勞動者從事某種作業前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從事該項作業,是否有職業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傳染病、精神病等。為用人單位是否安排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提供客觀證據。

  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體檢,這是按一定時間間隔對從事有害作業勞動者的健康狀況進行常規的必要的檢查。目的是及時發現職業病有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早期影響,以致能及時診斷和處理,對可疑患者可進行觀察,對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者及時調離,安排適當的工作。

  離崗時的健康檢查,是指勞動者在離崗前對其進行全面的健康檢查。體檢的內容與項目是依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崗位,工種中所存在的職業有害因素情況而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較為敏感的指標,目的是了解和判斷該勞動者從事該有害作業若干時間后,目前的健康狀況和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

  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注意些什么?其費用由誰負責?

  對勞動者開展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沒有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由于不了解該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因而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的作業;

  3、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盡量能提早安排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如果從事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些什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職業病危害告知勞動者,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勞動者亦應充分地享有這一權利。告知的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享有的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將這些內容如實地告知勞動者,并在所簽訂的合同中寫明,不得加以隱瞞或欺騙。當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變動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發生變化時,特別是所從事的工作是原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義務,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相關的條款。

  勞動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而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時;

  2、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

  3、勞動者疑似職業病時,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間;

  4、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5、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

  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以上情形或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何向勞動者個人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

  為保護勞動者的健康,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勞動者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職業病危害,有效地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隔熱工作衣、眼鏡、防毒防塵口罩、膠手套、耳塞等,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1)必須是符合有關標準,符合預防職業病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2)這些個人防護用品能夠真正起到預防職業病的作用;

  2、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必要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用人單位應教育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5、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有專門機構、專人負責;

  6、用人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企業購買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買回后應有專人負責驗收,且在使用前應進行必要的檢查,看其是否符合防護要求。

  為何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記載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斷等有關個人健康與職業史關系的檔案資料。這些資料可為勞動者的健康追蹤、職業病診斷、有關健康損害責任劃分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提供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務必為每一個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保存期一般不應少于10年。當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認定。

  《職業病防治法》的貫徹實施是否會影響企業的經濟發展?

  近十幾年來,我國工業得到迅速發展,隨著各種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大量引用,職業病隱患不斷增大,危害日趨嚴重化,在常見職業病發生不斷增多的同時,又出現了不少新的嚴重的職業衛生事故。我國現有塵肺工人40多萬人,每年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00多億,職業病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每年因粉塵、化學毒物而導致勞動者患職業病死亡、致殘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數不斷增加。大量職業病人的出現,不僅給勞動者及其家庭帶來災難,也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給企業和社會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有的企業甚至因此而破產、倒閉。《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與實施,可以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貫徹實施《職業病防治法》不僅不會影響企業的發展,反而會使企業和國家經濟得到快速健康的發展。

  如何在用人單位實施《職業病防治法》?

  1.用人單位領導、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都要認真學好《職業病防治法》。通過學習、培訓,使企業主明確企業所負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2.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制定好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4.建立和健全各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包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個人防護用品購買、使用制度,崗前培訓制度等;

  5.對照《職業病防治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職責逐項落實;

  6.積極配合職業衛生監督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

  勞動者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1.勞動者要通過學習《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自己所履行的義務:了解相關的職業病防護知識;自覺遵守企業制定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自覺并正確地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及時報告。

  2.運用《職業病防治法》,爭取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訓權、健康服務權、知情權、衛生防護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作業權、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決策權、工傷社會保險權、賠償權及特殊保護權等。

  應當明確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存在事實的雇傭關系,不論用人單位屬于何種性質、屬于什么經濟類型,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均可受到該法的保護。

  給職工上工傷社會保險有什么意義?

  工傷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措施,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減少用人單位負擔,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秩序,增加社會效益。本法此項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愿意,均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工業的發展,必然會伴隨著職業傷害,職業傷害只能預防、盡量減少而不能完全消滅。因此,政府和用人單位就必須加強職業傷害的預防和做好職業傷害的善后工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預防和有效地控制職業傷害,提供了可靠的經濟保障,避免因職業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怎樣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1.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2.建立和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采取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

  5.為勞動者提供合格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注意維護;

  6.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并將結果向勞動者公布;

  7.對勞動者進行崗前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

  8.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設置警示標志;

  9.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1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給與適當的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職業禁忌或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對疑似職業病者及時安排診斷,對職業病病人及時安排診斷、治療、康復,妥善安置并依法子以賠償。

  12.發生或可能發生職業病傷害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康復檢查和醫學觀察;

  13.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14.勞動者申請作職業病鑒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用人單位如何體現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1.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3.設置公告欄告知,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布;

  4.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工作場所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下列三類:

  1.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 生產性毒物,如鉛、苯系物、氯、汞等;生產性粉塵,如矽塵、石棉塵、煤塵、有機粉塵等

  (2)物理因素:主要為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低溫等;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等;噪聲及振動;非電離輻射如可見光、紫外線、紅外線、激光、射頻輻射等;電離輻射如X射線等

  (3)生物因素:如動物皮毛上的炭疽桿菌、布氏桿菌;其他如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原體。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勞動組織和制度不合理,勞動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職業緊張;

  (3)勞動強度過大或生產定額不當,不能合理地安排與勞動者身體狀況相適應的作業;

  (4)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如視力緊張等;

  (5)長時間處于不良體位或姿勢,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勞動。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環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熱季節高溫輻射,寒冷季度因窗門緊閉而帶通風不良等;

  (2)廠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與無毒工段安排在一個車間;

  (3)由不合理生產過程所致環境污染。

  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需要把好幾關?

  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需要整個企業相互配合。只有把握住工作的重點,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在日常職業衛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應把好以下5個關鍵點:

  1.把住“三同時”關。確實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經費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有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必須經衛生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2.把住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使用關。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3.把住培訓關。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要進行經常性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讓全體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都能了解該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和采取的相應措施,使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使勞動者重視個人防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4.把住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落實關。要使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實,使每一個管理者都能自覺地執行,將各項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措施落實到每一個車間,每一個崗位。

  5.把住監督檢查關。用人單位工會應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檢查。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立項前應辦理哪些手續?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立項前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必須委托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然后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包括建設項目概況;建設項目存在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其定性或定量分析;職業病危害的防護措施以及預評價結論和建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批準后,有關部門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項目是否需要申報?如何進行申報?

  職業病防治工作重點在于預防。凡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都必須接受監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傷害勞動者。因此,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業申報的項目范圍是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即申報的項目是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列入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中的職業病的項目。申報部門為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已制定并公布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申報時要遵循兩項原則:一是及時,即用人單位必須按衛生部具體申報規定和要求及時主動申報;二是如實,即用人單位應將項目的全部情況實事求是地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用人單位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首先應當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職業病事故處理所需一切費用;最后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原因進行總結分析,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再次發生。

  用人單位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總結近年來發生職業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勞動者對本工作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護自己。因此,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和教育就顯得相當重要。1.通過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掌握職業衛生的知識,提高自我健康保護意識;2.教育勞動者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3.教育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從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作用。

  為何要對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有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

  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經常和定期的檢測,目的在于及時了解職業病有害因素的產生、擴散和變化規律;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程度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鑒定評價。可為保護勞動者健康,采取相應的防護設施提供科學的依據。

  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時,用人單位該怎么辦?

  通過檢測,如發現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經過治理仍達不到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則必須停止存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直到經檢測證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銷售、購買和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時應注意些什么?

  這是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義務的規定。凡向用人單位銷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闡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使用單位在購買時應認真檢查一下產品說明書、包裝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學品時,應讓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讀懂,弄清其化學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對該種化學品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預防并配戴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凡是沒有標明產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單位不得購買和使用。尤其是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不得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否則將依照本法規定由使用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哪些勞動者可以得到特殊保護?為什么?

  本法規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體正處于發育階段,身體的成長還未最后定型,對外界的抵抗力和適應能力較差,如果不對其在勞動方面進行特殊保護,勢必直接影響其身體發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對女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是由于女職工的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所決定的。女性對于外界環境的適應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對職業病危害的生物效應則要比男性更敏感。職業病危害因素可對生殖系統和生育功能產生特殊影響。有報道,鉛、汞、鋁等金屬毒物,苯系列等有機溶劑,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等工業毒物可導致女工月經不調,月經量過多、痛經等;銅、鎘、鎳、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業毒物,以及高頻、微波、射線等作業均可對胎兒產生畸形。鉛、汞、砷和鎘等還可隨乳汁排出,直接影響嬰兒健康。因此,企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健康有危害的作業。經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從事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企業領導要切實執行國家有關女工勞動保護規定,重視和關心女工[四期]勞動保護。女工多的企業還應設立相應的女工衛生室、哺乳室和孕婦休息室。此外,亦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也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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