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執行的制度
1.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執行以下制度: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2.如果用電單位需要在屬于供電部門調度范圍內的電氣設施上進行檢修工作,應事先制定停電計劃,報送供電調度部門批準。在允許停電進行檢修的當日,開始工作前,要向供電調度部門申請停電,只有得到該部門調度員許可的命令后,才可進行檢修作業。
二、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采取以下現代安全技術措施:
1.停電
(1)將工作范圍內各方進線電源都斷開(切斷電源時,還應切斷少油斷路器的操作電源),并采取防止誤合閘的措施,而且每處至少應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使工作人員在斷電范圍內工作,并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2)為了防止反送電,應將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的開關從高低壓兩側斷開:對于柱上變壓器,應將其熔斷器的熔體取下。
2.驗電
對作業對象以及進出線的各相都要進行驗電,以確認無電。
3.裝設接地線
對可能送電到該檢修設備的各部位(包括線路各支點)以及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部位,都要裝設接地線,并將三相短路。
4.裝設遮欄
在部分停電檢修時,應將帶電部分遮攔起來,使檢修人員與帶電導體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
5.懸掛標示牌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該檢修設備的開關上以及臨近帶電部位的遮欄上均應懸掛提醒人們注意的相應標示牌。
三、采取停電措施進行作業的規定
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時,在其正常活動范圍內需要停電的電氣設備必須停電。作業人員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見表1。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見表2。
表1 作業時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千伏) |
安全距離(米) |
電壓等級(千伏) |
安全距離(米) |
10及以下 20~35 44 60~110 |
0.35 0.60 0.90 1.50 |
154 220 380 |
2.00 3.00 4.00 |
表2 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見
電壓等級(千伏) |
安全距離(米) |
電壓等級(千伏) |
安全距離(米) |
10及以下 20~35 44 60~110 |
0.70 1.00 1.20 1.50 |
154 220 330 |
2.00 3.00 4.00 |
2.如果作業中的正常活動范圍至帶電部分的距離小于表所列值,則該帶電部分必須與所檢修的電氣設備同時停電;如果安全距離符合表所列的值,但小于表所規定的值,則只有在作業地點與帶電部分之間加裝牢固可靠的遮欄,才允許在該帶電部分不停電的情況下進行作業;如果安全距離大于表所列值,則該鄰近的帶電部分可不停電。但當帶電導體在檢修人員的后側或兩側時,即使安全距離大于表規定的值,也應將該帶電部分停電。
3.采取停電措施時,必須將各方面的電源與用戶完全斷開(星形接線的電氣設備的中性點,也應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用開關斷開電源的電氣設備上進行作業。必須拉開刀閘,刀閘上面至少要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且與停電設備的直接電氣聯系的變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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