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在滿足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需要等各方面都起著重要的作用。隨著木材綜合利用率的不斷提高,加工廠不斷增多,加工類型日益繁雜,一旦發生火災,往往造成“火燒連營”,損失巨大。怎樣更好地加強木材加工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的發生,是消防監督的重要工作。
一、木材加工廠的火災危險性
1、加工原料(木材)屬于可燃物,燃點一般在250—300℃,有的木材用明火點燃時,最低著火點為157℃,自燃點一般在350℃左右。
2、木材加工過程中,產生大量的鋸末、刨花、木屑、木粉等,這些物質比木材疏松,與空氣接觸面積大,水分容易蒸發,所以比木材更容易燃燒。
3、木屑如果堆積在一起,由于鋸木時磨擦而產生的熱量未散;或受輻射熱的影響,以及腐敗發熱等原因,促進氧化過程加速,產生更多熱量,使堆內溫度不斷升高,而且聚集不散,最后引起自燃。
4、在人造板生產中還使用大量的易燃可燃液體作膠料,并且使用量較大,相應地又增加了木材加工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
5、多數木材加工廠的廠房耐火等級低,防火間距不足,電線和電氣設備安裝不符合規程要求;生產設備簡陋,布局不合理,木材堆放雜亂;消防器材及裝備配置不足,消防水源欠缺。
6、企業負責人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責任不落實,防范措施不到位,存在重經濟效益、輕安全生產的觀念,職工消防知識缺乏。
二、木材加工廠的防火要求
1、木材加工生產廠房的耐火等級、占地面積和防火間距均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對目前仍在使用的易燃建筑廠房應逐步加以改造。干燥室、膠合板的涂料、單板整理、纖維板的熱壓、熱處理、噴膠,塑面板的浸膠,木器加工的噴漆,以及制膠生產等工序,均應設在符合要求的耐火等級建筑內。
2、露天堆放的原木應對應整齊,不得占據通道。堆放地點應在遠離鍋爐及其他明火作業地點,不得靠近危險物品倉庫,不宜設在煙囪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方面。對容易著火的刨花、木屑、邊角料等,不宜露天存放,防止外來火星引起燃燒,并與其他木材分開堆放。
3、車間內堆放的木材量要嚴格控制,不得存放過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時運走。通道、門口、機器設備和電氣設備周圍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
4、木材加工生產中產生的鋸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車間內。廠房內空氣中如含有較多的可燃粉塵、纖維,應根據火災危險類別及防火要求,采用機械排風經旋風除塵器通過管道排送到車間外面的專用除塵室。除塵室應采用一二級耐火建筑,室內不宜安裝電氣照明燈具,刨花和廢料應每天清除,集中妥善處理。機械和廠房構件上的木粉塵每星期至少清掃一次。
5、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電氣設備安裝規程”的要求,電動機應采用封閉型。導線應用套管敷設,開關和配電箱等電氣設備應設防護裝備,避免木屑粉塵入內,并經常清掃木屑,加強檢查維修工作。
6、一般不得在木材加工車間內使用電焊、氣割或其他明火,必須使用時,應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采取防火措施,將動火部位及周圍的可燃物徹底清除,并準備好滅火器材,焊接后應有專人檢查,防止留下余火。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崗位責任制,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車間內嚴禁吸煙。
7、企業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開展好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培訓,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提高職工的消防素質,按規范配置滅火器材和消防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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