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調查工作,既涉及到建筑、電學、化學等諸多自然科學,也涉及到法律、刑事、經濟、政治等社會科學。掌握這些科學知識,對進行火災原因調查有著實際指導意義。然而,有的火災,尤其是一些發現晚、報警遲、燒損程度較重的火災,雖然經過認真的勘查,但從現場難以找到起火源的物證,而難以確定火災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大都采取一種常見的認定方法,即排除法(也稱間接認定法)。
所謂的排除法,在邏輯學上又稱“剩余法”,就是在準確認定起火點的基礎上,將起火點內所有能引起火災的起火源依次排列,然后用事實逐個加以否定,最終肯定一種能夠引起火災的起火源,進而依據現場的客觀事實,運用科學原理,進行分析,找出起火原因。排除法在火災原因認定中應用比較廣泛。
一、 實際應用中應掌握的4種基本方法:
1.事實比較。所謂的現場事實,主要指火災現場的燃燒痕跡。包括物質的灰化、炭化、熔化煙熏、變形、變色、變性、倒塌、移位、斷裂以及擦痕等等。通過對這些燃燒痕跡的比較,找出它們之間明顯的或是細微的痕跡程度差異、層次差異和水平差異。還可用火場的物質遺留痕跡同火場以外正常情況下的物質形態作比較,研究其造成火場痕跡的特殊條件,即作客觀差異比較。在對火場燃燒進行研究比較的基礎上,找出火災燃燒和蔓延的過程,確定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與火災原因有關各種因素和條件。在以火場事實作為比較條件時,還要善于發現和了解起火前起火場周圍存在的一些火災隱患,并將起火前后的情況加以比較,從中找出有利于分析和認定火災原因的依據。
2.同以往的火災案例作比較。對火災原因不清、現場上又難以找到起火源的火災,可以用以往的火災案例來對比說明,但用作比較的火災事例應貼近、可靠、有說服力。所謂貼近,是指有共性,兩個火場除了地點和時間差異外,從起火點、起火源到起火的客觀條件都是相同或基本相似的。所謂可靠,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不能用本來就是由分析得出結論的火災案例來作比較。有說服力的實例,就是二者必須有相同或相似之處,比較起來,足以使他人心悅誠服。
3.用科學原理分析。有些火災的起火點或起火部位常常處于某一專項系統或工藝流程中,若沒有充分的科學理論分析,是很難認定火災原因的。在實際應用中,我們可通過聘請有關專家和工程技術,對與火災有關的某專項系統或工藝流程進行科學的定性分析或必要的定量分析,并將其結果與正常情況或有關技術要求作比較,從中判定出存在的危險程度和條件,再綜合現場中的其他情況和條件來認定火災原因。
4.模擬實驗。在實際調查過程中,有些火災,現場由于受燃燒和撲救的影響,破壞嚴重,而對火災現場中的某些問題,若不恢復到起火前的原狀態,就很難認定火災原因,或難以判斷火災原因認定中的某些因素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模擬實驗的方法得出結論,以此來分析認定火災原因。模擬實驗必須忠于火場實際原狀,絕不允許隨心所欲地任意改變其原狀或條件,以保證實驗結果接近現實。但我們要注意,在多數情況下,模擬實驗很難完全達到火災前的原始狀態和條件,因此,在認定火災原因時,不能以模擬實驗的結果完全肯定或否定火災原因,可當作認定火災原因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 運用排除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排除法不同于主觀認定。排除法是以各種事實為依據,按照客觀條件的可能,按照事物發展和一般規律和已有的經驗,作出科學和符合事實的推斷。我們在應用中,不能犯唯心主義錯誤,憑空想象,在主觀上隨意否定某種原因。而應當從事實入手,分類排隊,比較鑒別,去偽存真。
2.排除法要以真實的材料為基礎。排除法大都是在火災現場中的起火源或某一起火災因素不復存在的條件下采用的,這樣,從現場勘查和調查訪問中獲得材料就顯得尤為重要。現場勘查應遵循先靜觀后動手、先拍照后提取、先外表后內部、先下面后上面、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尤其是破壞較大的火災現場,要注意保存現場,以備多次勘查,以確保現場勘查的可靠性。在進行火災調查訪問時,要事先擬定提綱,問話要全面,不留死角,問話要講究策略,同時,要在第一時間開展調查訪問,以防被詢問人串供。
實踐證明,即使火災現場的起火源物證已不存在,只要我們嚴格依據客觀事實,依靠科學原理經過耐心細致地調查研究,照樣可以作出準確的有說服力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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