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概況:
××××工程位于××××,東側毗鄰××××,西側毗鄰××××。南側為××××,東側為同時在建的沈陽樞紐綜合工區在建工程、沈陽供電段在建工程,同時施工基礎、主體工程,對塔吊作業施工安全工作造成比較大的困難。
2.場地情況:
××××樞紐綜合工區在建工程兩部塔吊,1#吊QTZ40一部、2#吊QTZ315一部。沈陽供電段在建工程3#吊QTZ40一部。10#樓QTZ63一部,我方施工的11#~17#樓吊QTZ40各一部,群吊數量總計:10部。其中我方11#吊與10#吊臂桿相交,11#、12#吊與1#吊臂桿相交,12#、13#吊與2#吊臂桿相交,13#、14#、15#、16#吊與3#吊臂桿相交。按2009年8月5日召開的群吊作業安全施工協調會上確定的方案:1#吊270°旋轉,2#吊300°旋轉,3#吊240°旋轉,但在臂桿越過西側圍擋時,要謹慎駕駛,禮讓通過。并在吊卸材料后,反方向返回自己作業區,嚴禁繼續前轉360°回到作業區。
3.現場安全要求:
為了確保群吊作業施工安全,施工順利進行,結合2009年8月5日召開的群吊作業安全施工協調會上確定的方案,我項目部制定以下群吊安全技術措施:
3.1.現場布置7臺塔吊,11#~17#樓各一部,位置見平面圖,以防止相鄰兩臺塔吊臂桿相互碰撞,吊車停運時吊鉤收在上方距大臂1m處,并按圖示位置停放臂桿,長期不用時,將吊鉤鎖在混凝土地錨上。
3.2.塔吊在結構施工高度超過塔吊獨立高度30m后,先設置塔吊附著,再提升塔吊。同時為了避免相鄰兩臺吊車在同一高度作業。兩臺塔吊的高度差應保持不小于5m。
3.3.塔吊司機、吊車指揮、司索工等必須持證上崗。每臺吊車配備一名吊車指揮。
3.4.做好塔吊司機安全教育工作,并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5.嚴格要求吊車司機在工作中將吊鉤超出現場規定范圍,以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
3.6.考慮到以上情況及大風天氣等因素,大于五級風停止作業。
3.7.嚴格執行吊車“十不吊”的規定,設專人指揮,認真執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8.做好吊車各種限位裝置的日常檢查工作,確保裝置齊全、靈敏有效。
3.9.做好日常保養、維修工作,并做好吊車運行記錄。
3.10.吊車司機上班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試車后工作,下班時鎖好吊車鉤,吊車斷電上鎖。
3.11.專職安全員和現場管理人員將此列為重點安全監控點,加強管理、加強教育,實時監控。
3.12.塔吊配備蓄電池,當發生停電時可將吊鉤固定于地錨上。
3.13.預備木楔,當發生停電時用木楔將齒輪轉盤固定。
3.14.相鄰兩臺塔吊回轉半徑重合位置區域,高塔讓低塔,輕塔讓重塔。
3.15.如果特殊情況需要跨越區域作業時,必須與相鄰吊車司機或吊車指揮人員進行溝通,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
3.16.控制回轉半徑范圍,塔吊回轉重合時,聽吊車指揮,謙讓通過。
4.塔吊的安全要求:
4.1.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制定安全作業方案,由專業施工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4.2.塔式起重機必須安裝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活可靠。
4.3.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4.3.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4.3.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4.3.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規定;
4.3.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4.3.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4.3.6供電電纜無破損。
4.4.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4.5.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6.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4.7.應根據起吊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 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4.8.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4.9.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4.10.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4.11.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4.12.作業中如遇五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
4.13.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
4.14.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4.15.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16.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4.17.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5.起重機械司機的“十不吊”規定
1.超載吊重物不清楚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
3.綁吊掛不牢不平衡可能滑動不吊。
4.被吊物件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缺陷的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埋置物不吊。
7.歪拉斜吊重物不吊。
8.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被吊物件和指揮信號不清不吊。
9.重物的棱角處與捆綁鋼筋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吊。
10.被吊取物裝置的容積太滿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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