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水的安全要求
1.施工前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的總體規劃,并注意與原排水系統相適應。臨時性排水設施應盡量與永久性排水設施相結合。山區施工應充分利用和保護自然排水系統和山地植被,如需改變原排水系統時,應取得有關單位同意。
2.臨時排水不得破壞附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邊坡,并注意不要損害農田、道路。
注:①臨時截水溝至挖方邊坡上緣的距離,應根據土質確定,一般不小于3m。
、谂R時排水溝之填方坡腳應有適當距離,溝內最高水位應低于坡腳至少0.3m。
3.在山坡地區施工,應盡量按設計要求先做好永久性截水溝,或設置臨時截水溝,阻止山坡水流人施工場地。溝底應防止滲漏。
在平坦地區施工,可采用挖臨時排水溝或筑土堤等措施,阻止場外水流入施工場地。
4.臨時排水溝和截水溝的縱向坡度、橫斷面、邊坡坡度和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要求:縱向坡度應根據地形確定,一般不應小于3‰,平坦地區不應小于2‰,沼澤地區可減至1‰;橫斷面應根據當地氣象資料,按照施工期間最大流量確定。
邊坡坡度應根據土質和溝的深度確定,一般為1:0.7~1:1.5,巖石邊坡可適當放陡;出水口應設置在遠離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低洼地點,并應保證排水暢通。排水暗溝的出水口處應防止凍結。
5.臨時排水溝內水的流速不宜大于表2—1的要求。必要時,在下列地段或部位應對溝底和邊坡采取臨時加固措施。
(1)土質松軟地段;
(2)流速較快,可能遭受沖刷地段;
(3)跌水處;
(4)地面水匯集流入溝內的部位;
(5)出水口處。
6.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邊坡上有滯水層或坡腳處地下水位較高等),有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根據設計單位確定的方案進行排水。
二、降低地下水位的安全要求
1.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和其他挖方時,應根據施工區域內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開挖范圍和深度,以及防坍防陷防流砂的要求,分別選用集水坑降水、井點降水或兩者結合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期間應保證地下水位經常低于開挖底面0.5m以上。
臨時排水溝內水的允許流速表表2-1
項 次 |
土的類別和加固方法 |
允許流速(m/s) |
1 2 3 4 5
6 7 8 |
土的類別 淤泥 細砂、中砂、輕亞粘土 租砂、亞粘土、粘土 軟礫巖、泥灰巖、頁巖 石灰巖、中實的和密實的砂巖 加固方法 干砌卵石或塊石 漿砌卵石或塊石 素混凝土 |
O.35 0.5~0.6 1~1.5 4 5~7
2~3 3~4 4 |
注;表內允許流速為水深1m的流速.水深為0.4m時,應乘以系數0.7,水深為2m時,應乘以系數1.04。
2.基坑頂四周地面應設置截水溝?颖(邊坡)處如有陰溝或局部滲漏水時,應設法堵截或引出坡外,防止邊坡受沖刷而坍塌。
3.采用集水坑降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現場地質條件,應能保持開挖邊坡的穩定;
(2)集水坑和集水溝一般應設在基礎范圍以外,防止地基土結構遭受破壞,大型基坑可在中間加設小支溝與邊溝連通;
(3)集水坑應比集水溝、基坑底面深一些,以利于集排水;
(4)集水坑深度以便于水泵抽水為宜,坑壁可用竹筐、鋼筋網外加碎石過濾層等方法加以圍護,防止堵塞抽水泵;
(5)排泄從集水坑抽出的泥水時,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6)邊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滲出地下水時,應在滲水處設置過濾層,防止土粒流失,并應設置排水溝,將水引出坡面;
(7)土層中如有局部流砂現象,應采取防止措施。
4.采用井點降水時,應根據含水層土的類別及其滲透系數、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點、施工設備條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選擇適當的井點裝置。
注:當含水層的滲透系數小于5m/晝夜,且不是碎石類土時,宜選用輕型井點和噴射井點(如滲透系數小于0.1m/晝夜時,宜增加電滲裝置),當含水層滲透系數20m/晝夜時,宜選用管井井點裝置,當含水層滲透系數為5~20m/晝夜 時,上述井點裝置均可選用。
5.井點降水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基坑(槽)或管溝的平、剖面圖和降水深度要求;
(2)井點的平面布置、井的結構(包括孔徑、井深、過濾器類型及其安設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溝渠)布置圖;
(3)井點降水干擾計算書;
(4)井點降水的施工要求;
(5)水泵的型號、數量及備用的井點、水泵和,電源等。
注:降水設計所采用的含水層滲透系數必須可靠。重大工程的井點降水應作現場抽水試驗確定.
6.降水前,應考慮在降水影響范圍內的已有建筑物和構筑物可能產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巖溶土洞發育地區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在降水期間,應定期進行沉降和水位觀測并作出記錄。
7.在第一個管井井點或第一組輕型井點安裝完畢后,應立即進行抽水試驗,如不符合要求時,應根據試驗結果對設計參數作適當調整。
8.采用真空泵抽水時,管路系統應嚴密,確保無漏水或漏氣現象,經試運轉后,方可正式使用。
9.降水期間,應經常觀測并記錄水位,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0.井點降水工作結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須用砂礫或粘土填實。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構筑物基礎以下,且設計對地基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設計要求回填。
11.在地下水位高而采用板樁作支護結構的基坑內抽水時,應注意因板樁的變形、接縫不密或樁端處透水等原因而滲水量大的可能情況,必要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堵截板樁的滲漏水,防止因抽水過多使板樁外的土隨水流入板樁內,從而淘空板樁外原有建(構)筑物的地基,危及建(構)筑物的安全。
12.開挖采用平面封閉式地下連續墻作支護結構的基坑或深基坑之前,應盡量將連續墻范圍內的地下水排除,以利于挖土。發現地下連續墻有夾泥縫或孔洞漏水的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堵截補漏,以防止墻外泥(砂)水涌入墻內、危及墻外原有建(構)筑物的基礎。
上一篇:高處墜落事故防范措施
下一篇:土方施工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