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氣瓶狀況
(1)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
a.鋼制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b.鋼制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對使用年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c.液化石油氣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周期均為4年,每四次檢驗周期為3年;對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任何類型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d.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e.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f.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2)外觀無缺陷及腐蝕
氣瓶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3)漆色及標志正確、明顯
氣瓶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且有氣瓶警示標簽。
(4)安全附件齊全、完好
a.氣瓶附件包括氣瓶專用爆破片、安全閥、易熔合金塞、瓶閥、瓶帽、防震圈等。
b.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①瓶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所用材料既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②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③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的阻燃材料。
④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⑤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公稱爆破壓力應為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
⑥同一規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c.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①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②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③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d.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①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②無特殊要求的,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e.防震圈的重量允差應不超過5%。
f.氣瓶的管理。
①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檔案資料應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②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或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2 儲存要求
(1)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志完善
a.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d.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等。
(2)各種瓶及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量符合規定
a.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b.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存放量參照本章第3節“危險化學品庫”的有關規定。
c.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
d.氣瓶放置應整齊,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傾倒措施;臥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3)標記明顯,間距合理
空、實瓶的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
(4)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
庫內及附近應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滅火器的配置情況參見本章第3節“危險化學品庫”的有關規定。
3 安全使用
(1)防傾倒措施可靠
a.氣瓶使用前應指定部門或專人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b.氣瓶立放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止傾倒措施。
c.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按規定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O.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2)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
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3)與明火間距符合規定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于lOm,氣瓶壁溫應小于60℃。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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