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姬某是醫院婦科醫生,上午上班時間是7時30分,婦科在病房大樓的12層。2008年8月11日7時20分,姬某乘電梯到婦科上班,進入電梯后,因人員擁擠,姬某被一暖瓶熱水燙傷雙足面。姬某已進入院區,還未到達婦科,而是在1層電梯內被燙傷的,其是否屬于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工作場所應當從廣義上還是從狹義上去理解?
評析
“場所”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沒有法律的嚴格限定。作為一個日常用語,《現代漢語詞典》《辭海》等均未予解釋。一般而言,“工作場所內”也就是指“工作的處所或地方”。由于工作的范圍比較廣泛,且不完全固定,因此只要是工作可能到達的地方都可以認為是工作場所。國際勞工組織《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第155號)規定,工作場所是指覆蓋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場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問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點。這與上述分析基本契合,可予借鑒。
本例中,院區1層電梯,是姬某從事工作需要經過的地方,也是用人單位應予控制的地方,勞動者在此處遭受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故應將此地作為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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