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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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因工傷殘待遇和安置以何為主要依據?
50、勞動者工傷致殘后護理依賴程度何時確定?
51、因工傷殘享受護理費的條件是什么?
52、勞動者工傷致殘后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
53、工傷職工需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如何處理?
54、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的享受哪些待遇?
55、因工死亡或致殘1~4級如何辦理招收子女手續?
56、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的享受哪些待遇?
57、因工致殘5~10級由誰支付傷殘撫恤金?
58、因工致殘1~4級按月領取撫恤金到達退休年齡怎么辦?
59、已退休的工傷職工待遇如何處理?
60、職工因工致殘5~6級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61、勞動者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從何時發給?
62、由外方支付賠償的工傷事故待遇如何處理?
63、出國、出境人員在境外傷殘亡如何處理?
64、出國定居人員如何享受傷殘撫恤金或供養親屬撫恤金?
65、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問題如何處理?
66、承包后招用工人發生工傷應由誰承擔責任?
67、企業臨時工工傷保險待遇如何執行?
68、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如何處理?
69、因工致殘職工被判刑解除勞動合同后待遇如何處理?
70、實行工傷保險的勞教、服刑人員可否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1、實行工傷保險后由于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如何享受保險待遇?
72、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3條規定應如何理解?
73、交通事故結案后仍需治療或舊傷復發醫療費如何掌握?
74、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75、職工因公外出失蹤其親屬享受哪些待遇?
76、商業保險賠償能否作為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的組成部分?
77、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可否一次性領取?
78、工殘1~4級如何一次性結清傷殘撫恤金?
79、工殘5~6級如何一次性結清傷殘撫恤金?
80、工殘7~10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是多少?
81、工殘職工能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82、工殘職工舊傷復發怎么辦?
83、工傷職工拒不出院怎么辦?
84、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檢查、夸大傷情多領待遇怎么辦?
85、工傷職工已恢復勞動能力拒不上班怎么辦?
86、工傷職工的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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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因工傷殘待遇和安置以何為主要依據?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14條規定,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50、勞動者工傷致殘后護理依賴程度何時確定?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準的通知》(冀勞[1994]46號)規定,職工工傷護理依賴程度應在治療過程結束或醫療期滿后確定。
51、因工傷殘享受護理費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20條規定,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3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52、勞動者工傷致殘后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20條規定,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程度,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
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護理費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53、工傷職工需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21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54、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22、23條規定,從1996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規定執行: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75%。其中:1級90%,2級85%,3級80%,4級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18~24個月工資。其中:1級24個月,2級22個月,3級20個月,4級18月。
河北省《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22條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律按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上1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3)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4)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并按以上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55、因工死亡或致殘1~4級如何辦理招收子女手續?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糧食局《關于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招收子女就業有關工傷認定和鑒定權限問題的通知》(冀勞[1998]102號)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認定權限屬于同級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或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照顧招收一名子女在本單位就業,并辦理戶、糧遷移手續。
對全省境內企業職工,應按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首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為1~4級的,方可照顧招收其一名子女在本單位就業,并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直接簽發的1~4級傷殘等級證書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備案,被招收的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公安、糧食部門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簽發的1~4級傷殘等級證書和招工手續辦理戶糧遷移手續,因工致殘人員本人的戶糧關系同時遷回農村,落農業戶口。凡不具有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直接簽發的1~4級傷殘等級證書的一律不予辦理。
56、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的享受哪些待遇?
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第24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16個月工資。其中:5級16個月,6級14個月,7級12個月,8級10個月,9級8個月,10級6個月。
河北省《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20條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律按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上1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2)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3)舊傷復發經確認需治療和休息時,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4)傷殘程度被評為7~10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按756問執行)
57、因工致殘5~10級由誰支付傷殘撫恤金?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定傷殘程度5級和6級有關待遇發放渠道的復函》(勞辦發[1997]45號),關于工傷傷殘程度被定為5級和6級的傷殘撫恤金支付渠道問題,提出了處理意見,《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24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傷殘程序被評為5級和6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此規定明確了企業在這方面的責任,該項撫恤金應由企業支付;該條第五項涉及的傷殘程度7~10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也應由企業支付。
58、因工致殘1~4級按月領取撫恤金到達退休年齡怎么辦?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23條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并按本辦法第22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基金。
59、已退休的工傷職工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河北省《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44條規定,已經離退休并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有關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再向工傷保險轉移,對于待遇低于《工傷保險辦法》和本《工傷實施細則》的,按《工傷保險辦法》和《工傷實施細則》規定補足差額,但仍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60、職工因工致殘5~6級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定傷殘程度5級和6級有關待遇發放渠道的復函》(勞辦發[1997]45號)規定,工傷傷殘程度被定為5級和6級并由企業支付傷殘撫恤金的職工,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傷殘職工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其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61、勞動者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從何時發給?
(1)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冀勞[1994]47號文件規定,1994年6月底以前已評定為5~10級的因工傷殘職工,從1994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規定發給傷殘補助金(如原標準高于本規定標準的仍可按原標準發給)。7月1日以后評定的,從評定的下月起開始發給。已從企業為其投的工傷保險中獲得了一次性補金的,應由企業酌情扣回。
(2)從1996年10月1日起,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19、20條規定,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62、由外方支付賠償的工傷事故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國內發生并由外方支付賠償的工傷事故待遇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8]9號),在國內發生由外國人造成的工傷事故,并由外方給付賠償金的,被傷害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參照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因工傷亡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31號)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處理。外方支付的賠償金,屬于人身傷害賠償性質,應歸被傷害職工所有。同時,該職工應從外方賠償金中償還企業為處理該工傷事故墊付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的費用。
63、出國、出境人員在境外傷殘亡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30條規定,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給其他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參加國內工傷保險的單位外派勞務或者到外國承包工程的,應當到勞動保障部辦理有關證明。
64、出國定居人員如何享受傷殘撫恤金或供養親屬撫恤金?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第31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第27條的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65、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問題如何處理?
原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中規定:對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應參照《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147號)規定的原則處理。具體意見如下:
(1)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國外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償金中扣還。
(2)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
(3)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
66、承包后招用工人發生工傷應由誰承擔責任?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勞辦力字[1993]17號)、《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勞辦發[1994]109號)和《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1號)對此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1)包工負責人是國有企業的職工時,招用工人應由企業負責,并簽訂勞動合同,被招用工人的工傷待遇應由企業負責。
(2)包工負責人是社會上的人員的,如果是經勞動部門批準具有用工權的,其招用工人的工傷待遇應由包工負責人承擔;如果是未經批準非法用人的,首先應接受勞動監察機構的處罰,然后承擔其招用工人工傷的待遇。
(3)對不按國家規定實行無效承包活動的單位,勞動監察機構應按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傷待遇應由該單位負責,包工負責人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傷待遇應由包工負責人承擔,如其確實無力承擔,由發包方的單位承擔。
(4)包工負責人是發包單位職工并屬于合法承包者,其本人的工傷待遇由發包單位負責。
(5)私人包工負責人與發包單位沒有勞動關系,而只訂立了經濟承包合同,若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有明確約定,從其約定;若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則由其本人承擔自己的工傷待遇。
67、企業臨時工工傷保險待遇如何執行?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關于企業臨時工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冀勞辦[1998]335號)答復:"我廳冀勞[1998]65號《工傷實施細則》第2條明確規定《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包括企業臨時工,因此,企業臨時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一律按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和原河北省勞動廳冀勞[1998]65號文件辦理。"
68、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工傷確認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51號),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例如《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8條第五項規定的"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情形,其民事傷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也應參照《工傷保險辦法》第28條的規定辦理。
69、因工致殘職工被判刑解除勞動合同后待遇如何處理?
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勞動法》第25條也針對以上情況作出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這些規定也適用于因工傷殘的合同制工人。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工負傷致殘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負傷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力字[1993]16號)精神,考慮到因工負傷的工人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所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單位按照其傷殘程度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具體標準按當地規定執行。
70、實行工傷保險的勞教、服刑人員可否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辦法》第32條的規定,從1996年10月1日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71、實行工傷保險后由于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如何享受保險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1996年10月1日后由于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按照該辦法第28條規定執行,即: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以上1、2條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5)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72、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3條規定應如何理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國務院第89號令)第43條規定:"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后,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予撫恤、勞動保險待遇。"對這一規定的理解,按照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28條的規定,應理解為基本是不重復給付的,即"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是除這些規定以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例如供養親屬撫恤費、傷殘撫恤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均不遵循不重復給付原則,而應按照《工傷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
73、交通事故結案后仍需治療或舊傷復發醫療費如何掌握?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工傷確認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51號),對于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工傷保險辦法》第28條已作出規定,應按此執行。其中第一項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quot;這里所指"醫療費",一般是交通事故結案時憑單據支付的。如果結案后仍需治療,肇事者(責任方)賠償的醫療補助費用完后(按醫療單據確認),確屬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應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傷殘程度鑒定為5級和6級的,《工傷保險辦法》第24條第4項規定的傷殘撫恤金由企業支付,而道路交通事故結案后,確屬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問題,要按照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原則辦理,不實行單位和個人分擔辦法。
74、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115號)規定,凡是職工在上下班必經路線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后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無論該職工及其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該職工都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有關的工傷待遇。如該職工及所在用人單位已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有關的工傷待遇按當地規定執行;如該職工及所在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的工傷待遇則由該職工的用人單位支付。
75、職工因公外出失蹤其親屬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第29條的規定,從1996年10月1日起,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76、商業保險賠償能否作為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的組成部分?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關于商業保險賠償能否作為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組成部分的緊急請示〉的批復》(冀勞社辦[1999]365號)中答復是:企業為其職工向商業保險公司投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企業行為。職工發生因工死亡,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至于保險公司賠付的傷害保險可否作為工傷保險待遇的另加部分,仍由企業自定。
77、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可否一次性領取?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27條規定,從1996年10月1日起,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78、工殘1~4級如何一次性結清傷殘撫恤金?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18條規定,本人如自愿一次性結清待遇,并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機構批準,可以分別按以下辦法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工傷職工傷殘程度被確認為1~4級的,其相應撫恤金分別為13年、11年零6個月、10年、8年零6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其中屬于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的分別加發24個月、19個月、14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工傷、養老、醫療保險關系。
79、工殘5~6級如何一次性結清傷殘撫恤金?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19條規定,傷殘程度被確認為5級和6級,能夠安排輕微工作的,可以安排適當工作;如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可由企業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也可以在本人自愿的情況下,由企業一次性結清,其標準分別為7年、5年零6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工傷、養老、醫療保險關系。
80、工殘7~10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是多少?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冀勞[1998]65號文件第19條規定,傷殘程度被確認為7~10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的,或者勞動合同終止本人另擇職業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分別為4年、3年、2年、1年的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81、工殘職工能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0條規定"在目前工傷保險和殘疾人康復就業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對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仍由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醫療等待?quot;。這里所說的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在目前工傷保險和殘疾人康復就業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
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辦法》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適應新的形勢得到進一步完善,因此在其中第24條第五項娑ǎ?quot;傷殘程度被評為7~10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quot;這里對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勞動合同期內,雖然用人單位不能與職工解除合同,但該職工自愿另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雙方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須發給該勞動者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二是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發給該勞動者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從這一規定中可知,對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合同期滿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辦法》的規定與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的規定是相互銜接的關系,前者是在后者基礎上有所發展的規定。因此,如果說兩個規定不盡一致,那么根據法學原理的"從新原則",在工作中應當以《工傷保險辦法》第24條第5項的規定為準。
82、工殘職工舊傷復發怎么辦?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20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的,經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舊傷復發需要治療和休息的,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醫療終結后重新進行勞動鑒定,并按重新鑒定結論享受工傷待遇,但不能重復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83、工傷職工拒不出院怎么辦?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38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傷病情與藥處方、檢查項目、治療措施不符,或經醫院通知出院而拒不出院所發生的費用,全部自理。
84、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檢查、夸大傷情多領待遇怎么辦?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第53條和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第39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待遇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檢查治療,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勞動鑒定和多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企業和工傷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可停發有關待遇。
85、工傷職工已恢復勞動能力拒不上班怎么辦?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第54條和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第39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企業的工作安排。
對經勞動鑒定確認已恢復勞動能力而不上班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86、工傷職工的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33條和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28條規定,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下列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工傷醫療費。
(2)職工因工致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1~4級的定期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及需異地安置的安家補助費,1~4級工傷職工一次性結清領取的待遇。
(4)殘疾輔助器具費(按國產普及型號計)。
(5)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的定期撫恤金,一次性結清供養親屬領取的撫恤金。
其他項目仍由企業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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