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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手架上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例分析及預防措施

2014-07-08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腳手架上發生的高處墜落事故案例

     某公司住宅樓工地,一架子工在腳手架上作業時,因沒戴安全帶失控墜落,砸破二層兜網,撞在陽臺邊沿后,掉在首層兜網內,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某工地,一架子工在四層腳手架上進行拆除作業時,未系安全帶,不慎失足墜落地面,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在腳手架上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1、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冒險違章作業。一是架子工從事腳手架搭設與拆除時,未按規定正確佩帶安全帽和安全帶。許多作業人員自恃“藝高人膽大”,嫌麻煩,認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帶,只要小心一些就不會出事,由此導致的高處墜落事故時有發生。二是作業人員危險意識差,對可能遇到或發生的危險估計不足,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防護不到位等問題不能及時發現。

    2、腳手架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建設部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已經于200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范屬于強制性標準,在腳手架的設計計算、搭設與拆除、架體結構等方面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但在部分施工現場,腳手架搭設不規范的現象仍比較普遍,一是腳手架操作層防護不規范;二是密目網、水平兜網系結不牢固,未按規定設置隨層兜網和層間網;三是腳手板設置不規范;四是懸挑架等設置不規范,由此導致了多起職工傷亡事故的發生。

    3、腳手架材質不符合要求,使用前未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

    4、腳手架搭設與拆除方案不全面,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項目部重視施工現場、忽視安全管理資料的現象比較普遍,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專項施工工程,如腳手架搭設與拆除、基坑支護、模板工程、臨時用電、塔機拆裝等,不編制施工方案,或者不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照抄標準、規范,應付檢查。安全技術交底仍停留在“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的層次上,缺乏針對性。工程施工中憑個人經驗操作,不可避免地存在事故隱患和違反操作規程、技術規范等問題,甚至引發傷亡事故。

    5、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在腳手架的搭設與拆除和在腳手架上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大都存在違反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問題,但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工長、專職安全員在定期安全檢查、平時檢查中,均未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后未及時整改和糾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三、在腳手架上發生傷亡事故的預防措施

    1、加強培訓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杜絕違章作業。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企業要完善內部教育培訓制度,通過對職工進行三級教育、定期培訓,開展班組班前活動,利用黑板報、宣傳欄、事故案例剖析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一線作業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培訓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知識,提高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自覺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得以貫徹執行。腳手架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并每年接受規定學時的安全培訓。《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按現行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036)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上崗人員應定期體檢,合格者方可持證上崗“。《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定,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是防止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第一道防線,是作業人員的“護身符”。

    2、嚴格執行腳手架搭設與拆除的有關規范和要求。

    (1)腳手架作業層防護要求

    腳手板:腳手架作業層應滿鋪腳手板,板與板之間緊靠,離開墻面120-150mm;當作業層腳手板與建筑物之間縫隙大于150m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腳手板一般應至少兩層,上層為作業層,下層為防護層。只設一層腳手板時,應在腳手板下設隨層兜網。自頂層作業層的腳手板向下宜每隔12m滿鋪一層腳手板。

    防護欄桿和擋腳板:均應搭設在外立桿內側;上欄桿上皮高度應為1.2m;擋腳板高度180mm;中欄桿應居中設置。

    密目網與兜網:腳手架外排立桿內側,要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密目網必須用符合要求的系繩將網周邊每隔45cm系牢在腳手管上。建筑物首層要設置兜網,向上每隔3層設置一道,作業層下設隨層網。兜網要采用符合質量要求的平網,并用系繩系牢,不可留有漏洞。密目網和兜網破損嚴重時,不得使用。

    (2)連墻件的設置要求

    連墻件的布置間距除滿足計算要求外,尚不應大于最大間距;連墻件宜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桿開始設置,否則應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宜優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一字形、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墻件,連墻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于建筑物的層高,并不應大于4m;高度24m以下的單、雙排架,宜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頂撐配合使用的附墻連接方式,嚴禁使用僅有拉筋的柔性連墻件;高度24m以上的雙排架,必須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連墻件中的連墻桿或拉筋宜水平設置,當不能水平設置時,與腳手架連接的一端應下斜連接,不應采用上斜連接。

    (3)剪刀撐設置要求

    每組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必須在外側立面的兩端各設置一組,由底部到頂部隨腳手架的搭設連續設置;高度24m以上的雙排架,在外側立面必須沿長度和高度連續設置;剪刀撐斜桿應與立桿和伸出的橫向水平桿進行連接;剪刀撐斜桿的接長均采用搭接。

    (4)橫向水平桿設置要求

    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作業層上非主節點處的橫向水平桿,宜根據支承腳手板的需要等間距設置,最大間距不應大于縱距的1/2;使用鋼腳手板、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時,雙排架的橫向水平桿兩端均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縱向水平桿上。

    (5)腳手架拆除要求

     拆除前的準備工作:全面檢查腳手架的扣件連接、連墻件、支撐體系是否符合構造要求;根據檢查結果補充完善施工方案中的拆除順序和措施,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由工程施工負責人進行拆除安全技術交底;清除腳手架上雜物及地面障礙物。

    拆除時應做到: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應大于2步,如大于2步應增設連墻件加固;當腳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長立桿的高度時,應先在適當位置搭設臨時拋撐加固后,再拆除連墻件;當腳手架分段、分立面拆除時,對不拆除的腳手架兩端,應按照規范要求設置連墻件和橫向斜撐加固;各構配件嚴禁拋擲至地面。

    3、加強腳手架構配件材質的檢查,按規定進行檢驗檢測。

    多年來,由于種種原因,大量的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構配件流入施工現場,因安全防護用具及構配件不合格而造成的傷亡事故占有很大比例。因此,施工企業必須從進貨的關口把住產品質量關,保證進入施工現場的產品必須是合格產品,同時在使用過程中,要按規定進行檢驗檢測,達不到使用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構配件不得使用。

    腳手架鋼管應采用國家標準《直縫電焊鋼管》(GB/T13793)或《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3092)規定的3號普通鋼管,質量符合《碳素結構鋼》(GB/T700)中Q235-A級鋼的規定。沖壓鋼腳手板、連墻件材質應符合《碳素結構鋼》(GB/T700)中Q235-A級鋼的規定,木腳手板材質應符合《木結構設計規范》(GBJ5)中Ⅱ級材質的規定。連墻件扣件材質應符合《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的規定。舊鋼管使用前要對鋼管的表面銹蝕深度、彎曲變形程度進行檢查。舊扣件使用前應進行質量檢查,有裂縫、變形的嚴禁使用,出現滑絲的螺栓必須更換。

    4、制定有針對性的、切實可行的腳手架搭設與拆除方案,嚴格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防護方案是規定施工現場如何進行安全防護的文件,所以必須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針對現場的施工環境、施工方法及人員配備等情況進行編制,按照標準、規范的規定,確定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并認真落實到工程項目的實際工作中。

    腳手架搭設施工方案就包括如下內容:

    (1)編制依據:主要是《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指南》、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紙等。

    (2)工程概況及施工條件。

    (3)腳手架結構形式選擇、基礎處理、搭設要求、桿件間距、連墻件設置位置、連接方法,并繪制施工詳圖及大樣圖。

    (4)落地式外腳手架的搭設高度超過規范規定的要進行設計計算,設計計算的內容包括縱向、橫向水平桿等受彎構件的強度和連接扣件的抗滑承載力計算;立桿的穩定性計算;連墻件的強度、穩定性和連接強度的計算;立桿地基承載力計算等。

    對50m以下的常用敞開式單、雙排腳手架,采用規范規定的構造尺寸,且符合構造規定時,相應桿件可不再進行設計計算。但連墻件、立桿地基承載力等仍應根據實際荷載進行設計計算。

    當搭設高度在25-50m時,應從構造上對腳手架整體穩定性進行加強:縱向剪刀撐必須連續設置,增加橫向剪刀撐,連墻件強度相應提高,間距縮小,以及在多風地區對搭設高度超過40m的腳手架,考慮風渦流的上翻力,應在設置水平連墻件的同時,還應有抗上翻流作用的連墻措施等,以確保腳手架的使用安全。

    當搭設高度超過50m時,可采用雙立桿加強或采用分段卸荷,沿腳手架全高分段將腳手架與梁板結構用鋼絲繩吊拉,將腳手架的部分荷載傳給建筑物承擔;或采用分段搭設,將各段腳手架荷載傳給由建筑物伸出的懸挑梁、架承擔,并經設計計算。

    多層懸挑的腳手架,必須經設計計算確定。其內容包括:懸挑梁或懸挑架的選材及搭設方法,懸挑梁的強度、剛度、抗傾覆驗算,與建筑結構連接做法及要求,上部腳手架立桿與懸挑梁的連接等。懸挑架的節點應該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不得采用扣件連接作法。

    吊籃腳手架的設計制作應符合JG/T5032-93《高處作業吊籃》及《編制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當使用廠家生產的產品時,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及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有關資料。其設計計算包括:吊籃及挑梁應進行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驗算,吊籃平臺及挑梁結構按概率權限狀態法計算,提升機按容許應力法計算。施工方案中必須對陽臺及建筑物轉角處等特殊部位的挑梁、吊籃設置予以說明,并繪制施工詳圖。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具有比較大的危險性。對生產或經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產品的,要經建設組織鑒定,發放生產和使用證,并經使用本產品的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施工單位自己設計自己使用的,使用前要向當地安全監督機構申報,并經審查認定。使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其內容不但要結合施工現場作業條件,還要針對提升工藝進行編制,包括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設計、施工及檢查、維護、管理等全部內容。

    (5)腳手架搭設方案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編制,經上一級技術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公司或分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執行。施工方案應與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類型相符,當現場因故改變腳手架類型時,必須重新修改腳手架方案并經審批后,方可施工。方案經審定后,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由編制人出具變更通知單、審批人簽發后方可生效。

    (6)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是施工負責人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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