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重量分配不當造成船體結構損壞
預防措施:
(1)在較高艙位(如二層艙)裝高密度(SF<0.56m3/t)散貨時,應校核其局部強度;
(2)當承運高密度散貨而無船舶強度資料時,建議:
貨物重量分配不應與正常合理的雜貨分配方案相差很大;
每一貨艙貨物的裝載量Pi應滿足:
Pi<0.9 li bi dS C1 C2
式中:li—— 第i艙艙長,(m);
bI—— 第i艙平均艙寬,(m);
dS —— 船舶夏季滿載吃水,(m);
C1 —— 系數,一般取1.0,經充分平艙后取1.2;
C2 —— 系數,一般取1.0,對機艙后部底艙取1.1。
未經充分平艙的第i艙貨堆高度Hci應滿足:
Hci<1.1 dS SFi C2
2.船舶航行中因穩性減小或喪失導致傾覆
(1)因平艙不當或貨物重量分配不合理而造成貨物向一舷移位;
預防措施:
① 裝貨前,應實測散貨靜止角;
② 靜止角較小貨物載于二層艙或未裝滿貨艙時,應在艙內設置止移裝置;
③ 按下列要求平艙:
對于粘性散貨:貨物應合理地平整到貨物處所的邊界。
對于非粘性散貨:當靜止角α≤30°時,按谷物平艙要求;
當30°<α≤35°時,應使貨物表面不平度h< minB/10,1.5m;
當α>35°時,應使貨物表面傾角遠小于其靜止角,且避免在貨邊界和艙壁之間 形成寬而陡的空隙。
(2) 承運含水量過高的易流態化貨物時,因散貨呈流態化而滑向貨艙一舷。
預防措施:
① 裝貨前,要求托運人提供含水量等有效證明文件;
② 裝貨前和裝貨中,應檢驗散貨含水量。當不滿足要求時,應拒絕裝貨或啟
3. 某些散貨因發生化學危險而造成事故
預防措施:
(1)選擇合理的載貨艙位;
(2)不同類貨物間應按要求隔離;
(3)裝貨期間,應防止粉塵進入船員居住處所;
(4)對裝運中有可燃氣體進入的艙室及相鄰封閉艙室應予以有效連續通風;
(5)當需進入可能缺氧或有毒氣貨艙或其相鄰艙室時,應按《BC規則》附錄F所列"安全檢查表"中各項要求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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