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2004-01-17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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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中規定: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經過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和其它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器材,車輛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化納、氯化鉀和用鐵桶裝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品的車輛,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l0)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過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攔板。
(11)兩臺以上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停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