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的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是企業必須認真履行的責任。《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在制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使用未經國家指定、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產品,特別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沒有嚴格按照“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一標志”(安全標志)的要求選用,這樣就失去了安全防護的作用。
例如在易燃易爆場所應該穿著防靜電工作服,這樣可以有效防止靜電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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