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對于遭遇者來說,時間就是生命。搶救及時有效就能保住一大批人的生命,降低和減少事故的損失;否則就可能增大事故的損失。
特大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傷和巨大財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特大生產事故往往又具有突發性的特點,十萬火急。如果不事先做好應急準備,一旦發生,就很難在短時間內組織起有效的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已為無數的事故案例所證明。如1998年3月5日,西安市4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汽罐法蘭發生泄漏事故。事故發生后地方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領導親自趕赴現場指揮搶救,但因沒有有效的搶救措施,最后在發生泄漏的兩小時后繼續發生三次爆炸,造成12名搶救人員犧牲,30多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77萬元的后果。搶救無效和失效的原因就是對此類突發事故沒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以及缺乏行之有效的搶救技術、裝備。2000年1月24日,發生在渤海灣的“煙大”特大沉船事故,險情發生后,7個小時沒有救下來,也充分說明制定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極端重要性。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每年發生的事故絕對數不容忽視,尤其是許多大大小小的隱患更令人擔憂。鑒于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及我國在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相對薄弱的現實情況,為吸取血的教訓,應加大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工作的力度。據此,2001年國務院發布的302號令和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安全生產法》,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報告的時限、程序和有關單位、部門、地方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如何處理的責任,做出了明細的規定。至此,事故應急預案、事故報告和事故應急救援及其責任體系這些直接關系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走上了法治化的軌道。
當前,各地、各部門、各有關單位正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302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筆者通過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對實際工作的思考,聯系全國及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要按照系統工程的要求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由于事故發生的廣泛性、多樣性和技術性,決定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具有廣泛性、綜合性和專業性的特點。這些特點集中體現了事故應急救援是一項系統工程,從某一類事故的發生,到事故報告系統信息的傳遞,從有關單位、部門和地方政府接到事故報告信息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救治,它是一個系統的協調運作,是各種資源的有效整合。特別是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其系統性更為突出,常常不是一個單位、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往往需要全省乃至全國的支援,因此,各單位、各地、各部門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專業人員)、裝備等應全國聯網,真正形成一個嚴密的系統,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國家應設立事故應急救援中心,這個中心應掛靠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兼任中心主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兼任常務副主任,有關部委的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縣以上人民政府也應設立應急救援組織,上級應急救援組織要加強對下級應急救援組織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二、要做到組織、人員、裝備三落實
所謂組織落實,就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
所謂人員落實,就是負責組織施救的人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要落實,要根據各類事故預案,建立施救人員檔案庫。
所謂裝備落實,就是各級應急救援組織必需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交通工具等應配齊、配足,并保持良好狀態。各地應加大這方面的投入。
三、要加強演練
養兵千日,用兵一時,要做到用得上,救得下,必須加強施救組織、人員、裝備的日常演練,通過演練一方面可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救援體系,熟悉應急救援方案,掌握應急救援工具、設備、器材,另一方面通過演練來驗證應急救援的組織、人員、裝備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可靠性和正確性,是否存在不足和缺陷,以便修改完善。
四、要加強自救的宣傳教育
有關專家研究表明,在事故中死亡的人,其中立即死亡的不到三分之一,而大部分死者屬于喪失生命機會所致。人在應急時的心理狀態,和個性有關,也與平時的教育訓練有關,誰能在突發災害中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采取正確自救的方法,誰就可能保住自己的生命。許多劫后余生的人回憶:危險發生的最初幾秒鐘,人們往往只會隨別人行動,不能冷靜的思考;而能大難不死的人,一般都作了幾秒鐘冷靜的思考,對危險的性質和相應的逃生方法做出了正確的判斷。如火災發生時,盲目擁擠、倉皇跳樓、窒息而死亡的較多。而具有自救知識的人往往能匐伏前進,從地面得到氧氣供給,或破窗不跳樓,呼喊求救,或用濕毛巾捂住鼻孔等待時機等方法,都有逃出火場機會的。
事故現場既緊急又十分復雜,外部救援需要時間,時間就是生命。誰能在事故最初的一段時間內采取理智有效的自救方法延緩自己的生命,誰就可能獲救,死里逃生。因此加強對從業人員及至每個公民的多種自救知識培訓教育,掌握常見事故的自救方法,是事故應急救援這個系統工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一個不可小視的舉措。
五、事故應急救援應建立專門的法規
在本文的開始已論述了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目前我國正處在快速發展期和轉軌、轉型期,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據初步統計,從建國到去年6月20日止,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40起,平均每16個月發生一起,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80人。但從1998年至2002年6月20日,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7起,平均每7個月發生一起,平均每起死亡248人。從以上統計數字可見,近年來無論特大事故的頻率和一次特大事故死亡人數都在增大。因此,加強對事故尤其是對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應放在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因此,為了有效地實施對事故的應急救援,建議國務院根據《安全生產法》,制定事故應急救援的具體法規,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無論發生何種事故,都能做到及時、有效地救援,使事故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