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目標的制定必須有一定的管理依據,要作科學的分析,要結合各方面因素,并做到重點突出,主攻方向明確;先進可行,目標、措施對應。
(1)目標的重點性。要分清主次,絕對不能平均分配,面面俱到。安全目標一般應突出重大事故、負傷頻率、塵毒監測率、合格率等方面指標。當然,在保證重點目標的基礎上,還應做到次要目標對重點目標的有效配合。
(2)目標的先進性。目標的先進性即它的適用性和挑戰性。確定目標高低的原則是:一般略高于執行者的能力和水平,使之經過努力可以完成。應該是“跳一跳,夠得到”, 不能低不費力就能實現,也不能高不可攀,望而生畏,這樣才能達到調動員工積極性的目的。
(3)目標的可比性。就是應盡最大努力使目標的預期成果做到具體化、定量化、數據化。如負傷頻率不能籠統提比去年有所下降,而應提出降低百分之幾,這樣有利于比較,易于檢查和評價。當然,當輕傷事故降到一定程度后,根據質量指標波動理論,負傷頻率不可能一直連年下降,有時可能會波動回升,只要在指標范圍內還是允許的,要靈活掌握。
(4)目標的綜合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目標管理,既要保證上級下達指標的完成,又要兼顧生產經營單位各個環節、各個部門及每個員工所能,不能顧此失彼。要使每個部門,每個員工都能接受,要有針對性,要有實現的可能性。
(5)目標與措施的相應性。如果措施不為目標服務,或目標不用措施保證,則會成為沒有措施保證的目標或沒有目標的保證措施,目標管理就失去了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