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防法》對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方面有哪些規定?
2004-09-06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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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2.企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3.任何單位、個人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進人生產、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人生產、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儲存可燃物質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6.禁止使用未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7.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其安裝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9.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昨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安全消防機構。
10.根據需要,建立由職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