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0日,國務院通過“六五”計劃,明確提出建設以山西為中心,包括內蒙古西部、陜西北部、寧夏、豫西的煤炭重化工基地
1983年4月,煤炭部發布《關于加快發展小煤礦八項措施的報告》;6月28日,煤炭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放寬政策、放手發展地方煤礦的通知》;11月6日,煤炭部發布《關于積極支持群眾辦礦的通知》。以上三政策對于增加煤炭供應成果顯著,至1985年,鄉鎮煤礦的產量達到283百萬噸,比1983年增加113百萬噸。但小煤礦發展導致浪費資源和破壞環境,生產安全問題加重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明確了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但對不同資源的補償標準還不夠明確、合理
1988年,撤銷煤炭部、石油部、水利電力部,成立能源部
1992年,國家決定放開國有重點煤礦統配價格,取消補貼
1993年,撤銷能源部,重組煤炭部、電力部
1994年7月,除電煤價格,其余煤炭價格都已經放開
1995年,煤炭業開始企業化改制試點。兗州、邢臺、鄭州、盤江、平頂山礦務局以及平朔煤礦等列入100個試點單位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以及與之配套的《礦產資源勘察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等多項配套法規和規章
1996年,鄉鎮煤礦的產量達到最高峰,為638百萬噸,占到了全國煤炭產量的45.6%
1997年,32家國有重點煤礦開始成立公司,兗州、大同、平頂山以及平朔煤礦等開始組建企業集團并上市
1998年,在政府機構改革中,撤銷煤炭部,國家經貿委下設國家煤炭工業局;原煤炭工業部直屬和直接管理的94戶國有重點煤礦下放地方管理
1998年,根據《礦產資源法》,政府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收取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察形成的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但實際轉讓費很少,導致煤炭產業進入壁壘過低
1998年12月3日,國務院頒發《國務院關于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到1999年底之前,關閉25800個小煤礦
自1999年開始,國有重點煤礦允許破產
1999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實施關閉破產65個煤炭項目,核定生產能力4000萬噸左右。此舉把資源枯竭、品質差、沒有市場和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淘汰出市場
1999年8月,國務院頒布《煤炭企業關于實施債轉股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解決不良貸款問題,降低了企業負債率,但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的生產、效率等問題
1999年底,中國鄉鎮煤礦共有38000個。1998年-1999年,全國共關閉33220個小煤礦,總產能比1995年5月下降3億噸
2000年1月,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正式成立
2000年5月,全社會煤炭庫存從2億噸下降到1.54億噸,煤炭價格停止下降
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礦事故仍然不斷
2001年3月,撤銷國家煤炭工業局,有關行政職能并入國家經貿委
2003年3月,國家經貿委撤銷,在國家發改委下設能源局,負責制定我國煤炭工業中長期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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