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能力建設是黨執政后的一項根本建設,是黨在新時期面臨的重大政治命題。官員問責制度,要求行政首長必須為行政不作為所帶來的后果“埋單”,其核心是建立對行政首長的約束機制,強制行政首長的責任感,確保政府旅行好應盡的職責。因此,建立健全官員問責制度是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大措施。
自2003年非典時期我國兩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盡職責而被免職以來,官員問責制度成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聚焦點。2003年底至2004年初,重慶市、北京市、吉林市先后發生了井噴、踩踏、火災等三起特大惡性事故,造成334人死亡。調查發現,這三起事故主要是由于安全措施不落實、管理不夠嚴格造成的,有關領導干部負有領導責任。這些血的教訓充分證明,如果政府部門不作為,在具體工作中混日子、表現平庸,對黨的事業危害巨大。政府部門行政能力是執政黨的執政能力的具體表現,關鍵一點是要強化政府部門行政首長的使命感和責任感。通過實施官員問責制度,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局面,推動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自覺提高自己的執政能力,推動政府各部門的工作作風的改變。
2004年7月1日,重慶市出臺了我國第一部官員問責的政府規章,標志著官員問責制步入了法治化、制度化管理的軌道。重慶市的問責辦法針對政府工作薄弱環節,圍繞依法治官、依法治權,創新監督機制,規定了18種問責形式和7種責任形式,對政府行政部門首長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進行過問和追責,著力解決權利失控、治政失當、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等問題,目前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國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問題上長期以來沒有實質性的進展,都停留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追究上,而在不構成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灰色領域”,就很難監督。重慶市出臺并執行的官員問責制度,不僅要對行政執法過錯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而是拓展了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
官員問責制度的本質是依憲治政,這是民主政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憲政民主政體下建立責任政府的一個重要途徑。問責制度不僅包括對瀆職官員的懲罰,更要求政府對公眾有所交代。實行官員問責制度,根本上要解決的是在確保公務員構架穩定延續的大前提下,政府主要官員必須回應社會訴求,對自己的施政結果承擔責任。官員問責制度實行的前提是信息披露全面、真實以及公眾知情權的確保。只有政府透明、政務公開,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員置于公眾監督之下,才能使公眾更好的監督政府的執政能力。而立法機關作為實施問責的主體,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行使問責的權利。例如進行獨立調查,舉行聽證會等。可見,實施官員問責制度的前提是政務公開與知情,必須實行“陽光行政”、“透明行政”。只有政府透明、政務公開、把政府及官員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問責才有實質性的意義。
目前是我國改革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進程中,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我們黨要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全面推進現代化建設,邁向小康社會。我們的事業最終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在新形式下,民主集中制必須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實行官員問責制,有助于克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個人獨斷專行和軟弱渙散等的問題。誠然,我國的官員問責制目前尚處在起步階段,如何將其系統化、制度化是未來一段時期的工作重點。在實際操作當中的問責制與現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還有一些不相兼容的地方,如權責不清,導致問責不明;問責主題缺位,導致問責不實;問責范圍過窄,無法達到預期的預防效果。健全官員問責制度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要常抓不懈。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家經濟安全課題組)
上一篇:安全員應具備的七大素質
下一篇:違章違紀的六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