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屬于行政執法,因此執法過程必須符合行政執法程序的要求。
執法檢查前的準備
執法檢查前的準備非常重要,準備的充分與否直接關系到執法檢查的效果,尤其對于經驗較少的執法檢查人員,準備工作是經驗不足的最好補充,因為不明確的問題、可能遇到的障礙等均可以提前發現并解決。
首先,了解被檢查對象 檢查前對被檢查單位了解的越詳細,檢查的效果就越好。一般應該提前了解被查單位的如下情況:主要產品、采用的工藝流程、生產過程或者儲存過程的危險性、生產設備及其安全性能、該單位的有關報表或者報告。
第二,確定和培訓執法檢查人員 參加執法檢查的人員應根據被檢查對象進行選擇。一般行業的,執法檢查人員就能勝任,如檢查特殊行業或者涉及較深專業內容,需要邀請該行業(或者專業)的專家事先對執法檢查人員進行培訓,也可以邀請專家共同參加。
第三,查閱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依據被檢查對象,選擇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對相應條款進行熟悉,必要時,可以攜帶至現場作為處罰依據提供給當事人。
第四,準備檢查提綱和檢查表 依據執法檢查目的和內容,制定檢查提綱。在檢查提綱中明確檢查的內容和被檢查對象負責人以及相關事項。檢查提綱應包括:詢問提綱、現場檢查提綱、負責人的相關情況等。檢查中使用的檢查表可以從已有的檢查表中選擇,如果已有檢查表不能滿足要求,需要依據有關法規、標準在原有基礎上修改或者重新編制新的檢查表。
第五,準備必要的儀器設備和資料 根據對被檢查對象情況的了解,攜帶相應的現場檢查儀器設備和資料,一般有如下幾種:照相設備、專業檢測儀器、筆記本電腦(如果安裝有執法檢查單位信息管理系統,當場可以核對和輸入相關數據)、相關文書、各種檢查表。
第六,對執法檢查工作進行分工 一般現場執法檢查工作包括查閱資料、查看現場、記錄相關情況等,需要事先確定檢查方式、方法、步驟,并根據檢查人員的經驗和專長進行分工,每個人的工作有所側重,這樣可以使工作更加有序和有效。
現場執法檢查
進入被檢查單位 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執法檢查職能,執法檢查人員的形象代表執法檢查機構的形象、國家的形象,所以不僅要求在程序上合理,還要在行為上規范。
行為規范表現在:按照執法檢查機構的要求統一著裝,進入現場需要出示執法檢查機構統一印制的安全生產監察員證件。同時,做到檢查程序要合法。
檢查一般不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但在進入被檢查單位后需要告知檢查事項,以便取得被檢查單位的支持和配合。
現場檢查 進入被檢查單位后,現場檢查可以分組進行。依據事先的分工和檢查提綱,分別進行以下檢查:查看作業現場,查閱資料,詢問現場人員,測量、檢測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拍照、記錄、取樣。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這里所稱的書面記錄,即《現場檢查記錄》的填寫。
在檢查情況中應詳細填寫以下情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檢查情況及處理情況;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排除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情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書面記錄應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所在部門報告。
檢查結果的處理
檢查結果要視不同情況分別對待。一般檢查結果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或隱患的;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需要移交其他機關處理的;發現隱患需要現場整改或限期整改的;需要暫時停產、停業整改的或采取強制措施整改的;有違法行為需要進行立案調查的。
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或隱患情況的處理 在檢查中,被檢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符合要求,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的,需要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并在檢查結束后歸檔備案。
需要移交其他機關處理的 辦案人員確認案件確需移交其他機關處理的,應立即整理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材料,并編制關于案件移交的請示。將請示及相關資料,交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經批準后填寫《案件移送書》。
辦案人員及時向被移送部門了解案件調查處理情況,待結案后,將回函交承辦單位存檔并通報主管領導。辦案人員應復制全套案件材料,正本送達被移送部門,副本由辦案單位保存。
限期整改情況的處理 發現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以當場改正或者整改的,應當責成其當場改正或整改;不能當場改正或整改的,與生產經營單位協商,限定整改期限,發出《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或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限期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根據整改期限和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整改報告”、“復檢申請”的內容,及時到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復檢,對整改情況逐項進行檢查,根據復檢情況填寫《整改情況復查意見書》。對未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強制措施的實施 對符合以下條件,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在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過程中無法保障安全的,執法檢查人員填寫《強制措施決定書》,交予生產經營單位。《強制措施決定書存根》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留存。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行為的,要立案查處,實施行政處罰。對以下情形,應當立案:從事涉及安全生產有關活動,需要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認證,但未獲批準、未取得相應資格的;已取得安全生產有關事項的批準、認證,但已不再具備相應的條件的;有證據證明有偽造、涂改、非法轉讓、出租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安全生產有關證照行為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安全生產服務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出具假證明的;發現有關部門、單位及其人員在申報安全許可、認證事項中存在弄虛作假或者欺詐行為的;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案查處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應根據其違法事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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