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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制

2008-10-24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含義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對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性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規章的核心,是行政崗位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應做的事情和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礦山企業全員、全層次、全過程的大事。因此,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從制度上固定下來,從而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心,使安全管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

  礦山企業要建立起一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達到如下要求:

  (1)建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的要求,并應適時修訂。

  (2)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要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體制協調一致。

  (3)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根據本單位、部門、班組、崗位的實際情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義。

  (4)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有專門的人員與機構來保障。

  (5)在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檢查等制度,特別要注意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以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真正落實。

  四、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

  (一)各級行政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礦長的職責

  (1)對本礦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2)按權限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根據國家的規定保證所需的經費開支,有計劃地解決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3)主持召開重要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季度至少組織研究一次安全生產工作,相應作出決策,組織實施。

  (4)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

  (5)檢查指導副職及下屬各單位領導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6)批準本單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

  (7)按權限主持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8)按權限審定安全生產的表揚、獎勵和處分。

  (9)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并積極開展工作。

  (10)按國家規定審定本單位安全工作機構和安全管理干部的編制。

  2.生產副礦長的職責

  (1)協助礦長抓好全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負具體領導責任。

  (2)組織領導安全生產檢查,落實整改措施等。

  (3)及時研究解決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

  (4)按權限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傷亡事故和重大險肇事故,擬定改進措施并組織落實。

  (5)檢查車間主任(或相當于車間主任)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安全技術科(處)室的工作。

  (6)主持召開每周一次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3.設備副礦長的職責

  (1)對全礦設備、建(構)筑物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正常使用負領導責任。對因設備、建(構)筑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領導責任。

  (2)負責組織和審批全礦設備大、中修計劃,對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審批。

  (3)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4)組織召開每周一次的設備例會。

  4.經營(基建)副礦長的職責

  (1)保證從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經費,不得挪用,組織安排安全措施項目的落實。

  (2)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同時,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留隱患。認真貫徹“三同時”(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原則。

  (3)負責分管部門、科(處)的安全生產工作。

  5.行政(人事)副礦長的職責

  (1)負責審批全礦治安、保衛、職工教育培訓、醫療衛生等工作計劃的同時,審批消防安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職業衛生的工作計劃,并保證實施。

  (2)負責組織定期的消防安全、職業衛生檢查,對重大火災事故,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3)負責分管部門、科(處)的安全生產工作。

  6.總工程師的職責

  (1)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在技術上負全面責任。

  (2)在組織科研、技術攻關、改造、設計、施工和生產過程中,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條例、規程、規范和標準,認真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的科研和新技術的應用。

  (3)組織審定本礦的安全技術規章制度、標準和預防重大事故的技術措施。

  (4)參與重大事故的調查,組織技術人員對重大事故(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險肇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進行分析、鑒定,并提出改進措施。

  (5)負責分管部門、科(處)的安全生產工作。

  7.總會計師的職責

  (1)按礦審定的計劃,保證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費用,并合理開支。

  (2)對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行為不進行監管,致使重大隱患得不到治理,對由此而發生的傷亡事故負責。

  8.總經濟師的職責

  (1)按國家規定,提出合理設置安全工作機構和安全干部的定編。

  (2)在承包經濟責任制中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內容,并按規定嚴格考核。

  (3)工人、干部晉級或浮動晉級,要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考核條件。

  9.車間主任(或相當于車間主任)的職責

  (1)對本車間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2)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全車間的安全活動和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和評比。

  (3)針對車間生產情況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檢查和發現的隱患和塵毒危害,及時安排力量解決;對本車間無力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安排解決。

  (4)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嚴格貫徹三級安全教育,注意職工的思想動態,提高安全意識,制止違章作業。   

  (5)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準上崗獨立工作,特殊作業人員要持有操作證,方可單獨作業。

  (6)按時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組織制定和執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與生產同步進行的檢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進行生產試驗的臨時安全措施,并親臨現場指揮,保證安全生產。

  (8)發生傷亡事故時,要組織緊急搶救,保護現場,立即上報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和重復發生。對險肇事故要查明原因,接受教訓,采取改進措施,對安全生產有貢獻者和事故責任者提獎勵和處分意見。

  (9)嚴格執行個體防護用品和保健津貼的發放標準。

  (10)按國家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安全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10.工段長、班(組)長的職責

  (1)對工段、班(組)工人在生產建設中的安全健康負責。

  (2)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令及本礦的有關指示,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交接 班制度。

  (3)經常教育和檢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原材料、安全設施、個體防護用品等,并注意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4)經常檢查并保持工作地點的文明生產。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廢物的合理放置。

  (5)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活動日,開好班前會,組織事故預知活動等。

  (6)有權拒絕上級的違章指揮。遇有險情時,有權立即指揮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7)發生傷亡事故要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并如實提供事故發生的情況。

  (二)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礦辦公室的職責

  (1)在調研中,應把安全生產列為經常性的主要課題之一。

  (2)定期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工作經驗。

  (3)起草有關文件、領導講話稿時,應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督促協調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有關規章制度。

  (4)協助參與傷亡事故的搶救與處理。

  2.計劃科(處)的職責

  (1)編制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時,要列入安全生產的指標和措施。公布各項生產經營指標的同時,公布安全生產指標及措施落實情況。

  (2)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資金時,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安排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新建、改建、擴建計劃中,應有職業安全、衛生內容。計劃下達前應征求安全技術科(處)的意見。

  (4)組織審查技術改造工程初步設計時,應通知安全技術科(處)參加,并簽署審查意見。

  (5)凡新產品、新項目投產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要求的不得下達計劃和安排生產。

  3.總調度室(生產科)的職責

  (1)堅持安全與生產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2)在指揮生產的過程中,如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要服從安全,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隱患或緊急情況時,應立即下達停產處理的指令,不得違章指揮作業。

  (3)及時掌握本單位安全生產動態,并通知有關部門。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下令保護好事故現場;立即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和本礦領導;通知安全技術科(處)和有關部門;并同時派員赴現場參與搶救、調查、處理。待現場勘察處理完畢,經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后,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組織恢復生產。

  (4)調度會應首先匯報生產、施工的安全情況,協調解決基層單位和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出現的問題。

  (5)在安排生產、施工程序時,必須考慮安全生產的需要。對因生產指揮不當造成的傷亡事故,負指揮失誤的責任。

  4.機動科(處)的職責

  (1)對因設備長期失修、設備缺陷、備品備件不合格或因防護裝置不全造成的設備事故和傷亡事故負責。

  (2)各種機電設備、鍋爐、壓力容器的引進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和竣工驗收等,要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發布的有關條例、規程和標準。

  (3)新設備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設備,要有完備的安全保護設施和監測儀器,使用前要制定出技術操作規程,并分送有關部門。

  (4)定期組織對各種機械設備、電氣設備、車輛和工業建筑物的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的,要組織解決。對暫不能解決的,必須立即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并限期解決。

  (5)組織大、中、小修要簽訂安全協議,落實安全措施,并嚴格按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不準冒險作業。

  (6)在進行有關電、汽、氣等危險作業時,應事先會同安全技術科(處)組織制訂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

  5.技術科(處)的職責

  (1)在制定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規劃。要積極引進推廣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技術。

  (2)開展科研攻關、推廣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革新項目和合理的建議時,凡危及人身安全的,都要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并征求安全技術科(處)的意見,未經論證、無保證安全措施的項目,一律不得采納和推行。

  (3)重大職業安全、衛生科研項目完成后,要及時組織鑒定和推廣使用。

  (4)對新技術推廣和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生產負責。

  6.基建科(處)的職責

  (1)對分管的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負責,技術改造工程開工前要組織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其中必須有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篇章,經審批后方可開工。施工過程中要監督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遇有問題及時處理。

  (2)技術改造施工與生產同步進行時,必須組織雙方簽訂安全協議,制定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生產,對因無安全協議組織施工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負責。

  (3)確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對違背“三同時”造成的不良后果負責。

  (4)技術改造工程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施工,工程進度、質量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應服從安全,危及安全的因素未消除不準施工。

  (5)組織進行與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提升機等特種設備有關的工程項目時,必須由持有專業許可證的單位施工。竣工驗收時,必須通知安全技術科(處)及國家指定的機構參加檢驗,簽署意見,并取得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7.教育培訓科(處)的職責

  (1)制定教育培訓計劃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計劃,并負責解決教育經費。

  (2)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應知應會內容和繼續工程再教育的要求,組織各級領導及職工的崗位培訓。

  (3)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新工人人礦后的三級安全教育。

  (4)對實習、代培人員等須通知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到車間實習。

  (5)對職工未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負責。

  8.衛生、職業病防治部門的職責

  (1)負責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工種的職工進行體檢。

  (2)根據有毒物質的測定數據,對各單位申請的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提出審批意見。

  (3)負責組織礦、車間的事故搶救網,配備專用醫療救護車,設立生產車間紅十字衛生箱和兼職衛生員,在職工中普及職業病危害和傷害搶救知識。

  (4)對工傷、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和健康狀況,提出鑒定意見。

  (5)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全力組織搶救,因搶救不及時或因采取措施不當,誤診、誤治造成傷勢加重,甚至致傷者死亡,醫療衛生部門負有責任。

  9.環保科(處)的職責

  (1)按國家編制部門規定,在水、氣、渣的治理中,應將內外環境的改善同時考慮,不得因改善外環境而惡化內環境。

  (2)負責本礦大氣、礦塵、水質的監測。

  (3)負責本礦區及居民的灑水降塵工作。

  (4)每年植樹節,組織全礦職工進行植樹造林,美化凈化礦區環境。 

  10.企業管理科(處)的職責

  (1)按國家規定,合理安排安全機構和安全干部的定員,對因安全機構不健全,安全干部定員不足而發生的傷亡事故負責。

  (2)對各單位進行綜合考評時,應把安全生產列為重點考核內容。   

  (3)組織制定、修訂責任制和其他制度或標準時,應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內容列為主要內容之一。

  11.勞資科(處)的職責   

  (1)負責督促檢查并及時調整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不適合所在崗位工作的年老體弱和患有各種疾病人員的工作。

  (2)不準分配女職工到有害的崗位作業,已在有害崗位作業的,應調離并妥善另行安排工作。

  (3)應和教育、安全技術科(處)協作對新工人進行安全教育,然后再分配工作。

  (4)新工人人礦前必須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和文化素質考核,不符合招工條件的不得錄用。

  (5)工人晉級應把安全生產列為重點考核條件。凡因違反安全規程而造成本人受傷或他人受重傷、死亡及設備損壞、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一律不得在該次考核期間晉級。

  (6)負責勞動紀律教育和檢查工作,對因勞動紀律松弛,不執行安全規程的,應予以制止。

  (7)對勞動組織嚴重不合理,人員分配不當或勞動紀律松弛又長期未予解決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負責。   

  12.財務科(處)的職責

  (1)對不按計劃撥付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或對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不監不管,擅自核銷而發生的傷亡事故負責。

  (2)按有關規定的標準,保證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等費用的開支,同時實行財務監督。

  (3)確保安全教育經費的開支。

  13.保衛科(處)的職責

  (1)對因防火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質,劇毒物品等要害崗位管理不嚴造成的傷亡或不良后果負責。

  (2)組織進行全礦防火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檢查工作,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劇毒品等要害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并督促貫徹執行。   

  (3)負責配備消防器材,指導消防、爆破人員的工作,并與安全技術科(處)協同定期進行教育和訓練。

  (4)參加安全生產的檢查工作。

  (5)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負責火災、爆炸、破壞和原因不清事故的調查及統計工作。

  14.質量科(處)的職責

  (1)對因產品、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傷亡事故負責。

  (2)在改進工藝、提高質量的各項措施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5.供銷科(處)的職責

  (1)因采購的工器具、材料、個體防護用品等質量不合格,品種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發放超期儲存而失效的工器具、材料、備件等導致發生的傷亡事故負責。

  (2)在編制物資采購計劃時,應將職業安全、衛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編人計劃,并及時采購供應。   

  (3)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采購、搬運、儲存、發放應嚴格遵守國家頒發的各項安全規定,保證安全。

  (4)加強倉庫的安全管理。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庫房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16.設備科(處)的職責

  (1)嚴格按設計部門和使用單位提出的設備計劃,保證質量地按時組織采購。對因出庫設備質量規格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事故負責。

  (2)新購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符合質量標準,鍋爐、壓力容器等要在具有勞動部門頒發許可證的工廠訂貨。

  (3)對已批準采購的安全技術措施設備,要積極組織貨源,保證供應。

  17.人事科(處)的職責

  (1)應把安全生產列人干部的教育、考核內容。

  (2)嚴格按編制定員配備、調整安全部門干部,并保證人員素質。

  (3)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分。對職責范圍內工作失誤導致的傷亡事故負責。

  (三)安全技術專職機構的任務和職責

  1.安全技術科(處)的任務和職責

  (1)安全技術科(處)由礦長直接領導,并在生產副礦長的具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礦長、生產副礦長在安全工作中的助手。負責督促、檢查、匯總情況,并做好協調工作。對職責范圍內因工作失誤而導致的傷亡事故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規程、標準和規章制度,并經常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3)負責組織制定、修改本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定,經礦長批準后發布執行。

  (4)負責組織各種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問題,有權下達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實施。在生產中,遇有重大險情時,有權下令停止作業,并立即上報。

  (5)負責組織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好安全教育工作,充分發揮電化教育的作川,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新工人和特種作業工人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工作。

  (6)組織推廣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標準化作業等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進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預測、預防事故的 發生。

  (7)參加各種生產會議,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建設和要求。

  (8)參加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大、中、小修工種的初步設計和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9)負責編制并組織中長期安全生產規劃、季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年、季、月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計劃的實施。

  (10)負責職業衛生工作歸口管理,組織對塵、毒、高溫、噪聲及其他物理性危害作業崗位的檢測。組織研究并督促檢查防塵、防毒、防物理性危害技術措施的實施。

  (11)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檢測工作。

  (12)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與處理。

  (13)負責死亡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和建立死亡事故數據庫的工作。

  (14)督促檢查承包、聯營、技術協作項目中的安全工作。 

  (15)督促檢查個體防護用品的質量和發放使用情況。

  (1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全礦職工勞動保護用品、保健用品的發放標準。

  (17)抓好危險源的控制管理。

  2.車間專(兼)職安全員的職責

  (1)在車間主任領導下,協助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接受上級安全部門的業務指導。

  (2)負責組織對新職工(含實習、代培、調轉、參觀人員等)進入車間和復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考試,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做好年的普測、考核、登記和上報工作。

  (3)協助領導開展定期的職業安全、衛生自查和專業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登記上報,并督促按期解決。

  (4)負責組織車間內的安全例會,安全活動日,開展安全競賽及總結先進經驗等。

  (5)協助領導修訂車間安全管理細則、崗位安全操作細則、安全確認制和制定臨時性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等。

  (6)抓好危險源的控制管理。   

  (7)經常檢查職工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對于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有權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

  (8)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驗收。

  (9)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提出防范措施。負責傷亡事故和違規違制的統計上報。

  (10)督促檢查個體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正確使用。

  (四)職工安全通則

  (1)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不斷增強安全意識,豐富安全生產知識,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3)積極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活動。

  (4)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個體防護用品。

  (5)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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