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3條中規定: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工業產品質量責任的法規,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14條中規定:企業所使用的壓力容器,應經常進行維護和監測。
第15條中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和包裝的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第16條中規定:生產、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17條中規定: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及工具。
第18條中規定: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