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2條中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車間、經銷商店,可根據需要設立周轉性的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其貯存限量由當地主管部門與公安部門規定。 交通運輸部門的車站、碼頭,應當修建專用倉庫貯存化學危險物品。修建專用倉庫確有困難又必須在一般倉庫短期貯存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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