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對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有如下要求:
第32條: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許托運,運輸部門不許承運。
第33條: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許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34條: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客貨混裝。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不得裝運地學危險物品。禁止乘客隨身攜帶、夾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35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箱、船艙和飛機機艙。
第36條: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市區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許隨意停車。
第37條:對質量檢驗或科學研究急需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樣品或試劑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快件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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