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對乙炔的性質和乙炔氣瓶的危害分析,論述了在使用乙炔氣瓶和貯存、運輸時應注意的事宜,提出以預防為主的安全措施。
關鍵詞:乙炔;氣瓶;安全使用;貯存;運輸
筆者在去年開展的安全大檢查中,發現一些企業在乙炔氣瓶的管理上,存在嚴重的問題。對乙炔的危害性缺乏足夠的認識,使用時不按規程操作,貯運時不按制度執行,氣瓶不按規定檢驗等等,長此以往,必將會給生產、生活、生命帶來巨大危害。本文就有關乙炔的性質,乙炔氣瓶的安全使用和貯存、運輸等方面進行分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1 乙炔的性質及氣瓶的危害
1.1 乙炔的一般性質
乙炔是五色氣體,分子式是C2H2,分子量為26.04,因含雜質有大蒜氣味,可微溶于水,很容易分解成氫和碳產生爆炸,乙炔也易聚合生成乙烯基乙炔,發生爆炸,能溶解于
丙酮。乙炔能與銅、銀、汞等化合生成爆炸性化合物,與氯化合生成爆炸性的乙炔基氯。乙炔與空氣(氧)混合形成爆炸性1昆合氣體,最小引爆能量為0.019mJ,爆炸極限為2.8%
—81%。乙炔本身無毒,具有窒息性和弱麻醉作用,會產生眩暈、惡心、頭痛等癥狀,會造成缺氧窒息而亡。乙炔火災用水或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
1.2 乙炔氣瓶的危害
乙炔只有溶解于丙酮中才能在高壓下保持穩定,否則,極易分解成爆炸氣體,乙炔一般溶解于丙酮及多孔物中再裝入鋼瓶內。乙炔氣瓶是使用最普通的壓力容器;極易發生爆炸事故,導致乙炔氣瓶物理爆炸的原因是過量充裝,造成乙炔氣瓶化學爆炸的主要原因是物料倒灌。
通常情況下,氣瓶內介質的壓力總是小于氣瓶的設計壓力,由于瓶內介質的膨脹系數比其壓縮系數大一個數量級,過量充裝的鋼瓶,隨著溫度上升到一定時候,壓力就會急劇上升,造成鋼瓶破裂,發生事故。滿液鋼瓶的壓力隨溫度上升而上升,瓶內壓力的變化可用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從公式可以看出,氣瓶隨溫度升高而產生的壓力與溫度的升高成正比關系,所以,對于裝滿乙炔的鋼瓶,在溫度升高時很容易發生爆炸。
針對乙炔的特性和乙炔氣瓶的危害,在使用、貯存、運輸時,一定要認真執行相關法規,嚴格按規程制度操作,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預防各種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 使用、貯存及運輸安全措施
2.1 乙炔氣瓶安全使用措施
2.1.1 使用乙炔氣瓶前,一定要進行檢查,查標記、顏色、安全附件、技術資料、安全狀況等。
2.1.2 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顏色標記,不得將氣瓶內的介質向其它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乙炔氣瓶專瓶專用,不得擅自改裝它類氣體。
2.1.3 乙炔氣瓶不得靠近熱源、電器設備、可燃助燃性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lOm,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2.1.4 乙炔氣瓶開閥時應緩慢開啟不要過快,嚴禁敲擊、碰撞和火花,防止靜電,嚴禁在瓶體上引弧,嚴禁將乙炔氣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
器或開閉乙炔氣瓶瓶閥。
2.1.5 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15MPa,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嚴禁“吃光用盡”乙炔,必須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2.1.6 乙炔氣瓶要按檢驗項目和規程進行定期技術檢驗,要認真填寫記錄,載人氣瓶檔案,做到一瓶一檔,報廢的氣瓶不得與一般氣瓶混放,應由檢驗單位進行破壞性處理,嚴禁
使用不合格的氣瓶。
2.2 氣瓶的安全運輸措施
2.2.1 全面落實危險化學晶運輸資質認定制度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人員作業資格管理制度,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運輸,必須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危險
晶運輸的安全規定或條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禁止通過的區域。
2.2.2 運輸人員及相關人員要有上崗資格證,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乙炔的性質、氣瓶的危害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在運輸途中不做與安全相悖的事情,運輸車上要禁止煙火。
2.2.3 運輸時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車上應備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隨車人員應會正確使用。乙炔氣瓶不得與易燃物品混在一起運輸,車前要懸掛黃底黑字的
“危險品”字樣。
2.2.4 搬運氣瓶要擰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甩、撞、倒、拖、拉,禁止用電磁起重機搬運,氣瓶裝車時應橫向放置,頭朝一方,備齊防震圈,氣瓶下面用三角木塊等卡牢,堆放
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2.2.5 運輸時要避免在雷雨天進行,避免在附近發生火災和液化石油氣泄漏的地方經過,乙炔氣瓶在運輸中發生異常或遇到其它不安全因素時,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處理,確保運
輸過程中乙炔氣瓶不傾倒、不跌落,瓶體不受損壞。
2.3 氣瓶安全貯存措施
2,3.1 必須遵守國家危險品貯存法規,貯存乙炔氣瓶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和場所應設專人管理,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并設置“乙炔危險”、
“嚴禁煙火”的標志。
2.3.2 乙炔氣瓶的儲存倉庫和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應避免陽光直射,避開放射性射線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5m。
2.3.3 乙炔氣瓶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滿瓶與空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記,應保持直立放置,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不準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以防靜電引起事故。
2.3.4 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為固定墻壁,儲量超過240m3時,應建立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儲瓶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l0rn。
2.3.5 貯存的乙炔氣瓶應經常檢查,瓶帽要擰緊,發現泄漏要及時消除,到期氣瓶要及時處理,以防自聚或分解而發生事故。庫房溫度不超過30˚C,相對濕度低于80%,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存量不得超過30m3 (相當于40L的乙炔氣瓶5瓶)。
3 結束語
乙炔氣瓶在使用、貯存、運輸中,要做到遵守法規、嚴格規程、正確操作、禁止撞擊、遠離明火、,防止受熱、專瓶專用、留有余壓、記錄準確、一瓶一檔、隔離貯存、分開堆
放、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經常檢查、限期存放、附件齊全、措施得力、預防為主、杜絕事故。
(摘自:《化工安全與環境》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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