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如何提高火災調查執法水平
2005-04-08
來源:慧聰網消防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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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要實現新世紀新階段這一奮斗目標,各項工作都要有新思路,新突破和新舉措,消防工作也不例外。火災原因調查作為消防工作的前沿陣地,火災調查執法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著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只有提高火災原因調查總體執法水平,才能全面地提高消防工作,才能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揮作用。
一、目前火災調查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火災調查保障機制不完善。首先是大部分單位尚未落實火災調查專項經費。一方面根據新《刑法》,公安部對刑事案件管轄進行了分工,明確了《刑法》第115條的失火案和第139條的消防責任事故案(以下簡稱“兩案”)由公安消防機構直接辦理,據統計,一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移交檢察院提起訴訟一般約需5萬元,這還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外逃后追捕等費用。另一方面,一些疑難火災原因必須要根據現場提取物證的技術鑒定的結論來認定,一般檢測費標準為1000元/個,一起火災現場提取的檢樣少則三五個,多則十至二十個。這就需要3000-5000元,甚至10000-20000元,還不包括出差的各項費用。因為缺少火災調查經費,致使有的單位不能按照正常程序開展火災調查,而是能省則省。其次是必要的裝備、設施得不到及時配置。除了火災現場勘查器材外,當前有的消防機構尚未配備提取物證存放的裝備、火災調查人員的勞保用品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2、火災調查執法水平不高。主要表現在:①現場勘查方面,火災現場起火部位及起火點位置認定不準確,火災現場勘查儀器運用不熟練,現場物證提取不及時、不準確,現場保護意識不強,保護措施不到位。②火災現場調查方面,詢問證人時,不能抓住重點,對發現火災時的火勢、起火原因、火災損失等情況有漏問、不問現象。③責任認定方面,有“違法不究”的行為,對符合“兩罪”案件查辦條件的當事者或過失引起火災的當事者,有怕麻煩和同情當事者“老好人”的思想,執法不嚴,能放則放。
3、火災調查警力不足。公安消防機構警力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尤其縣級消防機構人員少,工作雜,沒有專門從事火災調查的人員,往往造成同一起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要更換幾個經辦人,甚至存在業務中斷、銜接不上的現象,有悖于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二、幾項措施
從以上火災調查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看出,火災調查工作還遠不能適應與時俱進的時代要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如何進一步提高火災調查執法水平的措施進行了粗淺地總結。
措施一,建立健全火災調查工作的保障機制。一是及時增加消防經費的預算。目前尚未將火災調查經費納入消防經費的單位,要利用下半年政府對財政經費進行追補的有利時機,積極向當地政府及財政部門作專題性匯報工作,及時匯報清楚火災調查工作的重要性保證火災調查的業務經費能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二是及時配備火災調查工作必要的裝備和設施。在加大經費爭取力度的基礎上,應及時配備火災調查工作所必需的物證提取、存放設施、人員保護用品等,并應進一步改善火災現場的勘查器材,從裝備和設施上保證火災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措施二,提高消防監督員工作的主動性。首先要依據十六大精神,將消防監督員的思想統一到十六大精神上來。圍繞軍隊現代化建設要求,與時俱進地強化教育,提高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按照胡錦濤總書記“兩個務必”的要求,倡導發揚艱苦奮斗的作風,以樹立消防監督員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作風。其次,要提高火調人員的待遇。鑒于火災調查工作的艱苦性和任務的艱巨性,在崗位津貼和職務晉升方面可以適當予以優先,如參照中隊干部待遇,以提高消防監督員學火災調查業務、干火調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第三,嚴格依法辦事,建立年度考核機制,對火災調查執法情況進行考核,獎優罰劣,并樹立先進工作典型,形成學先進、超先進的工作、學習氛圍。
措施三,采取多種方式,提高火災調查執法水平。第一,抓好消防監督人員的火調業務培訓工作。可建立火災調查定期專項業務培訓制度,對消防監督員的火調業務分類進行培訓,對放火嫌疑案件、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等消防相對生疏的業務,可派員到相關專業部門學習培訓。第二,成立火災原因調查專家小組。可采取“請進來”的方式,邀請部門骨干或退居二線的電力、刑偵、化工、金相分析等相關專業人員擔任火災原因專家組成員,以提高火災原因認定的準確性和科學性。第三,發揮消防整體作戰的優勢。一是將滅火的火情偵察與火災現場調查緊密聯系起來,讓滅火人員在撲救過程中盡量保護尸體、起火點、助燃物等重要物證及部位,讓火災調查人員了解火災現場內部的火勢蔓延及撲救破拆等情況,為火災原因的認定提供有利的物證;二是針對重特大、疑難火災調查工作量大,工作任務重的特點,可以抽調責任心強、火調業務精的消防監督員組成火災調查工作組,牽頭負責具體的現場勘查、訪問、攝像、核損四個方面工作,確保火災現場調查工作能正常有序地開展,減少失誤。第四,可與公安其它部門建立聯動的工作機制。一方面,可充分利用公安刑偵、技偵等部門的辦案經驗和技術力量的優勢,加強消防與刑偵之間的協作調查,建立火災現場調查處置的工作機制,提高放火嫌疑案件原因認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可利用派出所情況熟、警員多的優勢,進一步加強公安派出所火災調查工作,以減少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提高火災的調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