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業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的問題
當前,建筑業安全生產形勢不容樂觀。據統計,2002年全國建筑業發生安全事故1948起,死亡2042人,同比分別上升16.4%和24%,分別占非礦山企業死亡事故起數(7982起)和死亡人數(5877人)的24.40%和34.74%。2003年1-3月全國建筑行業發生事故263起,死亡291人,與去年同比分別上升6.5%和11.8%。仍分別占非礦山死亡事故起數的22.65%和死亡人數的27.79%。進入7月份以來,部分地區連續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建筑安全傷亡事故,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據了解,某省今年1-8月建筑業安全事故發生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上升了152.9和217.6%。
分析認為,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總承包單位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以包代管;
二是施工方案針對性不強且不落實;
三是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現場作業人員違章操作;
四是《建筑法》調整的房建范圍以外的鐵路、公路、橋梁、水利、水電、電力、電信和港航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成為安全監管的盲點,安全事故多發;
五是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建設施工單位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工程在未辦理有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工等。
造成這些事故直接原因中,高墜、坍塌、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仍然是建筑業安全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據統計,2002年的建筑安全事故由高處墜落造成傷亡的占60%。
短期內連續發生建筑重大安全事故,顯示當前建筑業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建筑業安全事故的抬頭已經成為各級領導的心頭之患,采取果斷措施遏制安全事故高發的勢頭就成為安全監管部門的必然之舉。
二、加強建筑業安全監管的措施在“抓兩頭、促中間”
建筑業的安全監管工作千頭萬緒。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總結幾十年來的實踐經驗,可以將其歸納為“兩句話,六個字”,那就是“抓兩頭,促中間”。
(一)抓兩頭,就是要堅持很抓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的完善和落實。完善
一是建筑市場“準入”。準入問題實質上就是建筑安全資格問題,凡是沒有取得安全資格認證的企業,視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市場目前正實行“建筑資質證”和“建筑安全資格證”雙證準入制度。安全監管機構一方面要支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安全資質認證工作;另一方面,安全監管部門處在指導監督的地位,必須在監督上加大力度,促進安全準入制度得到有效的實施。
要以《安全生產法》第16條為依據,著手建立對公路、橋梁、鐵路、水利、電力、電信、港航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管理,按照“嚴格市場準入,嚴把安全生產條件關”的精神,建立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許可制度。從而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安全準入制度。
要進一步規范工程發包行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要公開招標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對于由建設(投資)方自主選擇施工單位的,必須嚴格檢查施工單位相關資質,查驗安全生產條件資格證。對于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發生事故的管理責任由建設(投資)方承擔。
二是建筑市場“清出”。建筑市場建立“清出”制度,符合國家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
對建筑施工事故,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及時處理結案。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和國務院即將重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嚴肅查處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建議或力促事故發生地建筑市場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執行“清出”制度,即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的施工企業,導致發生嚴重事故者,停止招投標或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取消工程承包資格的處罰。通過實施這一法律制度,形成淘汰和退出機制,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條件。
(二)促中間,就是要切實加強日常安全管理,促進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施工單位日常安全管理情況比較復雜,通過抓建筑市場準入,把那些不夠格的單位擋在門外,又通過抓事故的嚴肅查處,實行“清出”制度,對已進入建筑市場者將起震懾作用。但問題遠遠沒有解決,大量的工作還在對施工單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相對于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我們把它作為建筑安全監管的中間環節。
實施《安全生產法》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單位的日常監管工作,其重點可概括為:圍繞一個重點,依據“一標五規”,狠抓“五防、八查”。
圍繞一個重點。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第16條的規定精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項要求是安全生產法對企業安全生產保障的核心條款,是安全生產保障的重點,企業必須遵守。該法第2章的28個條款都是圍繞這個安全生產條件來規定的,安全生產保障工作都圍繞這個重點進行,因此,這也是安全監管的執法依據和工作中心和重點。
依據“一標五規”。一標五規是國家建設部發布的行業標準和規范,既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依據,也是我們安全監管部門的檢查依據,更是建筑施工企業的遵循標準,必須得到落實。具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狠抓“五防、八查”。
五防。在建筑施工作業中,造成建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最常見的原因主要還是五個方面,需要針對這五大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即:一防高墜;二防坍塌;三防觸電;四防物體打擊;五防機械傷害。
八查。一查資質。根據《安全生產法》第16、20、23條及有關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企業安全資質問題涉及到四個方面的證件。故又可稱查“四證”,一是企業安全資格或安全生產條件認可證;二是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證;三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主任、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四是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二查安全機構和人員配置。按照《安全生產法》第19條的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具有執業資格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查責任制落實。首先檢查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的主要負責人六條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其次檢查該單位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情況;再次檢查責任制履行措施及獎懲情況。
四查用電安全。按照建設部JGJ46-8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及建設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簡稱“檢查表”)的要求進行。規范中的一些基本要求(如“三相五線”、“一機一押一濾一箱”的要求),必須得到執行。
五查施工機械安全。建筑施工機械主要指電機,包括:起重機械、樁工機械、夯工機械、焊接機械、手持式電動工具和其他電動建筑機械。重點要注意的是物料提升與外用電梯、塔吊、起重吊裝等施工機具。是否進行了年檢,是否做到掛證使用,是否做到重裝必檢。
六查高處作業與腳手架安全。按照國家標準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的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有可能墜落的高和進行的作業”叫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必須執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及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和建設部《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要注重對“三寶、四口、五臨邊”的檢查。
“三寶“是建筑工人安全防護的三件寶,即: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四口”防護即: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電梯井口、通道口、樓梯口的防護;“五臨邊”防護即:在建工程的樓面臨邊、屋面臨邊、陽臺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
七查基坑支護安全。近年來,隨著基建規模的不斷擴大,基建速度的提高,以及建筑市場的競爭激烈,一些項目承包商為了降低成本,壓縮工期加速工程進程。不按科學規律辦事,不顧民工的生死,而冒險蠻干,基坑坍塌事故時有發生,造成重大事故,是建筑施工事故的最常見原因之一。因此,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進行基坑支護,認真落實建設部《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認真監督檢查。
八查現場協調管理。《安全生產法》對建筑施工現場協調管理作了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八個方面:一是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28條); 二是施工現場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第32條); 三是從業人員宿舍的安全管理(第34條); 四是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現場,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督(第35條);五是向施工人員告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第36條);六是必須按規定配戴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第37條);七是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個作業區域內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安全管理(第40條);八是一個施工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還應履行統一協調、管理義務(第41條)。
以深入宣貫《安全生產法》為契機,著力于建立健全建筑業安全監管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建筑市場準入、清出制度,促進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大執法力度,努力控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和杜絕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傷事故,從而遏制當前建筑業安全事故上升的勢頭,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進一步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