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的保管,主要是防止其變質、自爆或被引爆。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砌碹或用非金屬的不燃材料支護,采;防潮措施,還要準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沙袋和水桶等消防;器材。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別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睹旱V安全規程》第306條規定: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用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用量。因為炸藥極易吸潮,受潮以后爆炸不完全,出現爆燃,甚至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現在用的紙殼雷管也容易吸潮變質,影響起爆。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不延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伏。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里不準裝燈,以免因漏電發生危險。沒有固定照明設備的地方,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任何人都不準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
要建立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本班用不完的雷管和炸藥必須當班交回爆炸材料庫,不準轉交下一班。如果隨便扔在工作面、巷道或采空區里,雷管很可能被掉下的石塊砸響,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爆炸材料管理工不準發放已經變質的炸藥和不通或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爆炸材料應該在單獨的房間里發放,在地面和桌面上最好鋪上廢膠帶等軟質材料,以防雷管掉到地上或受到劇烈的撞擊。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發放爆炸材料時,爆破工應憑放炮工作指示單和放炮資格證領取,否則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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