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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

2007-10-11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摘 要:就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后我國新生的一個法律體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內容結構、法律效力層級結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現狀以及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作了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體系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布和實施,使我國法律體系中又增加了一個新的法律分支——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內容結構是怎樣的?它的層級結構又是什么樣?我國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有何不足之處,應如何完善?本文擬就這幾個問題做一些探討。
  
  法律體系是指構成法律部門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間有聯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整體。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就是指構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部門的不可缺少的且相互間有聯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規范的統一整體。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內容結構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應根據各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構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依我國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內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內容結構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主要有政府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職責、道路交通管理機關的設置與職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原則等。
  
  2、車輛管理規定:包括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管理,主要有車輛登記制度、車輛檢驗與報廢制度、車輛制造、改裝的監督制度、車輛保險制度等。
  
  3、駕駛員管理規定:主要有機動車駕駛證制度、駕駛證的申領、考試、核發、駕駛人的身體條件、駕駛培訓監督與管理等。
  
  4、道路通行規定:主要有交通信號的種類與使用、各行其道、通行速度、車輛裝載、特殊道路通行規定、燈光使用、駕駛行為、特種車輛通行規定、行人及乘車人通行、高速公路特別規定等。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主要有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事故勘查、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調解與賠償、民事訴訟等。
  
  6、道路設施規定:主要有道路設施的作用、道路護欄、交通標志與標線的種類、含義、使用及其設置。
  
  7、道路交通違法處罰規定:主要有執法監督、違法責任、處罰種類、處罰程序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層級結構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層級結構,是指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各成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層次、等級,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規范,由于它們制定的國家機關不同,形成了一個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自上而下的、統一的多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
  
  1、國際條約和協定
  
  我國是一個改革開放的國家,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國簽署了一些國際條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主要有汽車準入制度,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透明原則、道路交通法律制度公開原則、駕駛證核發對等制度、道路交通處罰聽證制度等。在法律效力上,我國簽署并承認的國際條約高于國內法。
  
  2、法律
  
  法律的地位及效力僅次于憲法,是我國法律形式體系中的“二級大法”。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主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國家主席簽署命令頒布的。它的頒布提升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層次,由原來的“行政法規”上升為國家“法律”,因此,我國法律部門中又添加了一個新分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在這里我們有必要簡單說一下“交通規則”、“交通法規”、“交通安全法(律)”三個名詞的區別及其歷史演變。
  
  (1)交通規則
  
  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國的道路交通法律文件基本上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部和交通部發布的,名稱上均為<<×××交通規則>>或<<×××管理暫行辦法>>,當時的法制意識不強,人們更多的把交通規則當成一種技術性規范,而不是把它當成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則。所以人們均稱為“交通規則”。從法學角度上講,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一般被稱為“部門規章”,亦屬于行政法的范疇,但效力低于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
  
  (2)交通法規
  
  隨著依法治國和法制意識的深入,改革開放需要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還有我國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間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在道路交通方面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車輛的增多、交通管理體制的變化、交通參與者的出行需求、事故的不斷上升和我國的法制建設均要求交通規則由“部門行政規章”上升為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即“交通法規”,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行政法規依據,也為道路交通活動提供更系統、更健全的交通法制。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可以說是“交通規則”演變成“交通法規”的一個標志。
  
  (3)交通安全法(律)
  
  進入二十一世紀和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國在交通方面有了很大變化,機動車保有量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長,且增長勢頭強勁。到2003年的機動車保有量達到9600多萬輛,而且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許多嚴重問題,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交通違章日益嚴重,2003年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其中公路交通事故和混合交通事故的數量最多。全國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3.7億元。居世界各國之首;
  
  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方面凸現法律層次低、內容上與我國的民法等法律體系不銜接,例如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交通法規中沒有規定;許多方面與加入世貿后的國際通行規則也有一些不符之處;在執法方面:部分交警亂執法、濫執法現象時有發生,需要在法律上給予規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運而生,它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從原來從屬于公安行政法規中脫穎而出,由原來的“交通行政法規”升格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律。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項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地位低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的名稱有實施辦法、條例、規定、規則等。例如: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中其地位僅次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又一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所制定、發布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并僅在管轄區內有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擬定本市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另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地方性規章(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5條)。地方性法規的名稱有條例、規定、規則、辦法、實施細則等。
  
  5、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指作為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一公安部制定和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章,以及公安部與有關部委聯合制定和發布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例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等。
  
  6、技術標準
  
  分為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它們也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道路交通標志與標線》(GB5768—1999)、《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以及公安部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GA49--93)等。
  
  7、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法律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有關部門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進一步補充,以及就如何具體運用法律所作的解釋。根據全國人大五屆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
  
  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在頒布法律文件時,頒布機關對法律所作的說明和對條文的解釋。例如,交通安全法對“道路”、“非機動車”等名詞涵義的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如何適用法律所作的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本部門所制定的行政規章如何適用所作的解釋。
  
  地方解釋,是指地方立法機關對本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何適用所作的解釋。
  
  不斷完善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處于主體地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以上兩個法律文件的授權,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正在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相關配套法規。現在已經頒布并實施的有北京市、廣東、上海、河北、石家莊市等省、市。例如:北京市公安局2004年第八號發布的《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河北省公安廳2004年5月1日發布的《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執法暫行規范》、石家莊市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公安部亦發布了一批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實施的交通安全規章。
  
  從內容上,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還有一些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末規定或授權其它部門規定的內容。例如:交通事故基金的建立、保險車輛事故賠償規定、自行協商事故處理程序等規定。
  
  從法律層次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也有須完善之處。例如,有的省市的地方性交通安全法規、規章還未出臺,或還有一些舊的內容上與交通安全法有抵觸的交通法規還有待清理,或修改,或宣布失效。以使我國交通安全法律層次分明、內容協調一致。
  
  我國已加入WTO,但至今我國還未加入國際道路交通公約和國際駕駛公約。我國一些出國人員到國外,不能享受這兩個國際交通公約所規定的一些便利。所以,我們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建設上應該加強對外交往,早日與國際接軌,建立健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張樹義.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適用指南[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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