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筑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工程建設中安全事故的發生率一直位于非煤礦山之首。文章就在大量調查研究和參閱相關文獻的基礎上,對我國建筑安全管理與控制進行論述。
【關鍵詞】:建筑安全; 管理; 控制
建筑安全管理與控制的目的首先是避免或減少人員的傷亡及職業病;第二是使設備、工具、材料等免遭毀損以及保障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維護社會經濟的發展;第三是消除或減少環境危害和工業污染,使人的生存條件免遭破壞,促進人類整體利益的增大。下面將結合我國建筑安全管理與控制的狀況,及如何進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進行分析與研究。
一、建筑安全管理控制的內涵
建筑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在建筑領域的具體應用,它包括宏觀的建筑安全管理和微觀的建筑安全管理兩個方面。宏觀的建筑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組織、法律法規、執法監察等方面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它是一種間接的管理,同時也是微觀管理的行動指南。微觀的建筑安全管理主要是指直接參與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筑企業、業主或業主委托的監理機構、中介組織等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計劃、實施、控制、協調、監督和管理。微觀管理是直接的、具體的,它是安全管理思想、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以及標準指南的體現。
二、建筑安全管理的現狀與問題
(一) 我國建筑安全管理的現狀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企業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就盡量減少生產成本,減少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從而忽視了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減少了相應的勞動防護設施和勞保用品,不注意改善生產環境,最終導致生產事故頻發,從而使我國的安全管理工作遠遠落后于世界發達國家。
早在1991年,國家就頒布了建設部13號令《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明確在全國建設系統建立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工作。目前,全國已經有22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272個地級市和上千個縣成立了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擁有12000多人的執法監督隊伍,初步形成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監督管理體制的形成,加大了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的監察力度,強化了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隱患,減少了傷亡事故的發生,但是,我國建筑安全管理水平依然落后,依然存在許多問題。
。ǘ 我國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之間關系、職能不清,綜合安全管理部門和行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之間關系、職責不清是當前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問題。綜合安全管理機構和行業安全管理機構關系和職能不清,安全生產管理關系、職能不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之間的關系、職能不清。一方面將會使兩個機構的工作目標和重心不明確,有關管理措施的執行就不堅決、徹底,管理效果也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各自的工作效果也難以得到客觀的評價。
(2) 管理職能分散,管理效果受到削弱。
首先是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管理分開。工傷保險的特點與其他保險制度的相關性不大,組織方式與實際效果和企業目標產生了脫節,工傷保險并沒有發揮出工傷預防應有的作用。其次是把職業安全和衛生(健康)管理分開。再次是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與專業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分開,行業安全管理覆蓋面小。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表明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只負責城鎮中房屋建筑工程這一塊,其他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由各行業部門或相關部門負責,也同時表明了目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實際上處于分散管理狀態,并未真正做到行業管理。
三、對建筑安全管理與控制的對策
通過以上對建筑安全管理與控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的分析,私以為,為了推進建筑企業的安全管理,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 嚴格安全管理控制標準,提高處罰力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提高企業建筑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建筑安全事故的有效保障,制度發生效力的關鍵是建筑安全管理控制標準的選擇。若標準過低,處罰額度不能對建筑企業起到警示和處罰的效果,那么企業就會選擇繳納罰款而不積極采取建筑安全管理措施,無法從源頭切斷隱患;若標準過高,超出了企業的技術能力范圍,也會使企業失去技術創新的積極性,而不愿投入安全管理。因此,建筑安全管理控制標準既要符合企業的實現能力,又要滿足社會對建筑安全事故的承受能力。
(二) 提高政府的監控能力及信譽度。
企業與政府,是建筑安全管理措施推行過程中的兩個行為主體,由于各自的利益趨向不同,二者之間存在矛盾,建筑安全管理很大程度上也是二者博弈的結果。一方面,政府通過政策監控,迫使企業采取建筑安全管理措施;另一方面,企業出于對利潤的追求,會理性地"逃避"責任。若政府擁有足夠的技術能力,能以較低的成本完成檢查,或者政府采取"承諾行動",讓企業確信政府一定會采取行動對建筑安全情況進行檢查,那么企業為避免受到處罰而蒙受更大的損失,則會主動采取技術手段,改善生產中的負效應。
(三) 完善管理體制,防止政策執行部門為自身利益而縱容企業安全不達標。
行政部門同樣有自身的利益考慮,當建筑企業安全管理不能給他們帶來效益時,行政部門很有可能為追求處罰金收入而縱容企業的安全不達標行為,這也就使得政策失去了意義。因此,一方面需要完善管理體制,將行政部門對建筑企業的安全管理、督導情況與工作業績掛鉤,進行考核;另一方面,有必要建立政策執行部門的再監督制度,嚴格規范政策執行部門的工作。
(四) 提高建筑安全管理認識,加強建筑安全管理。
加強建筑安全管理、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理想狀態應該是政府與企業的"雙贏",即隨著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及建筑安全的社會效益顯著增長,F代安全管理要求的基礎就是合理地認識安全管理,認為加強建筑安全管理會加大企業的投入是錯誤的。通過多種安全、教育形勢,形成"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氛圍,逐步實現從"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跨越,進一步升華到"我會安全"的境界。預防為主,先行治理,確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總之,對于建筑安全管理與控制,不僅國家要從宏觀上進行建筑安全管理控制,建筑企業自身也要從微觀上進行建筑安全管理控制。并且要以國家的管理來指導建筑企業的安全管理,以企業的建筑安全管理為具體實施方法。要綜合運用國家和企業共同管理與控制,以求達到建筑生產安全,高效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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