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性企業應建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2)生產性企業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3)生產性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2)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4)具有二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4)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1)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規定條件;
2)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
4)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5)工程開工前,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費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6)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應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7)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包方設備、電網事故,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方進行考核。
發包方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9)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系或有管理關系者除外。
(9)生產性企業的車間(工地、工區)、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項目。
(10)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
(11)臨時工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領導。
(12)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臨時工進入高壓帶電場所作業時,還必須在工作現場設立圍欄和明顯的警告標志。開
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臨時工交待清楚并要求臨時工復述,復述正確方可開工。
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13)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施工企業承建的項目在施工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工程的需要招收部分臨時工,作為補充勞動力,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簽訂正式用工合同。
2)通過體檢及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
3)分到施工班組后,由正式職工帶領工作,并納入本企業職工的范圍進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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