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動火分析
2011-03-07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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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火分析終審權限規定
(一)特殊危險動火由公司安技部門復查后報主管經理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二)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廠長復查后,報公司安技部門終審批準。
(三)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廠長終審批準。
2、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險動火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超過30分鐘,均必須更新取樣分析。
3、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乙炔設備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險廠房內動火時,經置換后的乙炔濃度應小于0.2%。
七、動火還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二)有沉積物的設備,如發生器和貯料斗必須經清除沉積的電石渣和貯料斗的電石粉未,經置換合格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部位現場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